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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填具表單:
申請暨查定表、切結書、失業切結書、領據、委由他人具領切結書(視實際情形提供)" 民眾向新希望關懷中心提出通報申請 0
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費用補助 "一、依據新北市政府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費用補助要點辦理。
二、申請人應檢具所定文件,於公告受理期間內向本局提出申請。
三、申請對象:於公告指定期間內,非自願離職,失業期間未滿六個月,並於申請時仍未就業之設籍本市勞工。但申請人與設籍本市之市民結婚,且獲准居留,依法在臺灣工作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不受設籍限制。" "一、主辦單位:勞工局/ 勞工組織科
二、承辦人員:許純彬
三、聯絡電話:本市境內1999、(02)29603456 分機 6312
四、傳真:02-29506856
五、Email:aj9257@ms.ntpc.gov.tw" "一、新北市辦理失業勞工子女○○學年度第○學期就學費用補助申請書【(民)表一】。
二、最近一次失業認定收執聯影本或非自願離職證明文件影本。
三、子女就學繳款單據影本(尚未繳款亦可)。
四、申請人及其配偶最近一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由系統代為查調)。
五、申請人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六、領據【(民)表二】。
七、申請人如為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 、香港或澳門居民,應另檢附居留證影本。" 臨櫃、郵寄。 發文通知。 限辦天數:7天。 免費申請。 1 http://e-service.ntpc.gov.tw/hypage.cgi?HYPAGE=download_CIVIC.htm&suid=013131
失學民眾成人教育專班 年滿15歲以上,不識字或未具國民小學畢業程度之國民、新住民、外籍配偶與大陸配偶 "承辦人:宋巧苓
電話:本市境內1999、(02)29603456分機2637" 無 無 0
孕婦乙型鏈球菌篩檢 每案補助新臺幣500元。1.設籍中華民國國籍孕婦。2.補助對象為外國籍或大陸地區人民尚未設籍者,以其中華民國國籍配偶之戶籍地為準,依本方案規定程序辦理。 "承辦人員:劉衍吟、楊淑雅
(一)市民醫療補助
1.本市列冊之低收入戶。
2.經本局設立之社會救助機構免費收容及本局委託收容者。
3.本市列冊之中低收入戶,其自行負擔醫療費用於最近三個月內超過新臺幣二萬元,未獲其他機關(構)醫療補助或保險給付,所需醫療費用非其本人或扶養義務人所能負擔者。
(三)僱請看護服務證明書一份(其應由醫療院所之醫生、護理師或社工員蓋章證明)【(民)表六】。
4.其他因情形特殊生活陷困,致本人或扶養義務人未能負擔醫療費用,且其自行負擔醫療費用於最近三個月內超過新臺幣二萬元,未獲其他機關(構)醫療補助或保險給付,經本局社會工作員訪視評估有必要補助者。
(二)看護補助
設籍新北市(以下簡稱為本市)且符合下列規定之一之傷、病患者,於住院治療期間經醫生診斷證明須僱用專人看護,且無親屬或親屬無法看護者,得申請住院看護費用補助(以下簡稱為補助) :
(一)本市列冊之低收入戶。
(二)本市列冊之中低收入戶,單月自行負擔看護費用累計超過新臺幣(以下同)三萬元或最近三個月累計超過五萬元以上者。
※前項住院治療期間,不含入住各類具有加護或隔離性質之病房。
※申請第一項補助所僱用看護員,如為民法第一千一百十四條規定之親屬;或受補助對象經機構收容,並由機構看護員或服務人員看護者,不予補助。
(一)補助項目為因疾病、傷害事故就醫所生全民健康保險之部分負擔醫療費用或全民健康保險給付未涵蓋之醫療費用。
(二)醫療費用補助項目不含義肢、義眼、義齒、配鏡、鑲牙、整容、整形、病人運輸、指定醫師、特別護士、指定藥品、指定材料費、掛號費、疾病預防及非因疾病而施行預防之手術、節育結紮、住院期間之看護費、指定病房費及其他與醫療無直接相關之項目。
(三)全民健康保險給付未涵蓋之醫療費用(如:健保不給付之自費醫材、自費藥品),應檢附必要使用之證明,如無法出具證明者,不予補助。
(四)有關必要使用之證明,請敘明所使用之自費項目(手術、藥品及材料等):
1.係醫生經專業評估,該病情之治療確已無其他健保給付項目可供替代,而必須使用健保無給付之自費項目(名稱)
2.係醫生經專業評估,因病情所需(說明使用自費項目積極必要性之原因),致無法使用健保給付之項目,而必須使用健保無給付之自費項目(名稱)。
備註:自費項目應載明名稱並檢附該費用明細表。
三、補助標準
(一)市民醫療補助
1.第一及二類之補助對象,其參加全民健康保險自行負擔之醫療費用,扣除不補助項目後,全額補助。
2.第三類之補助對象,其參加全民健康保險自行負擔之醫療費用,扣除不補助項目後,補助百分之八十。
3.第四類之補助對象,其參加全民健康保險自行負擔之醫療費用,扣除不補助項目後,補助百分之七十。
(二)看護補助
1.低收入戶傷病住院治療,經證明住院期間須僱請專人看護者,每人每日最高補助看護費1500元,每人每一年度以18萬元為限。
2. 中低收入戶:每人每日最高補助750元;年度內最高補助6萬元。" "主辦單位:社會局社會救助科
承辦人員:林鼎棋(醫療)、許文娟(看護、醫療)
聯絡電話:02-29603456轉5680(醫療)、5692(看護)傳真:02-29666556
Email:aa8069@ms.ntpc.gov.tw(醫療)、AL5296@ms.ntpc.gov.tw(看護)" "申請人應自行檢附之文件:
一、市民醫療補助:
(一)新北市政府辦理市民醫療暨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傷病住院看護費用補助申請查定表【(民)表一】。
(二)診斷證明書正本一份。
(三)醫療收據正本或收費通知單一份。
(四)具領人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一份。
(五)如具領人非受補助對象,應檢附受補助人所開立之切結書【(民)表二】。
(六)領據:具領人如為機構填寫領據(機構)【(民)表三】一份,若具領人如為一般民眾填寫領據(一般民眾)【(民)表四】一份。
(七)新北市政府查調戶籍資料申請授權書【(民)表五】一份。
(八)依辦法第三條第四款申請者,除前項各款應備文件外,並應檢附全戶郵局存簿封面影本、最近一年內完整內頁、郵局扣款同意書、切結書及視實際需要檢附其他相關資料。
(九)申請人身分證(查驗後歸還)。
二、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傷病住院看護費用補助
六、在學領有公費。
(一)新北市政府辦理市民醫療暨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傷病住院看護費用補助申請查定表【(民)表一】。
(二)診斷證明書正本一份,其應載明入、出院之時間及註明須僱請專人看護;如有入住要點第三點第二項規定之病房者,應註明入住期間。
2.兒童生活補助:戶內15歲以下者每人每月發給2 200元。
(四)看護費用收據正本(其應載明看護日期、時間起迄、收費標準及照顧服務員基本資料)。
(五)照顧服務員身分證及結業證書或丙級技術士證照影本一份。
(六)具領人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一份。
(七)無親屬或親屬無法看護之切結書【(民)表二】。
(八)如具領人非受補助對象,應檢附受補助人所開立之切結書【(民)表二】。
(九)領據:具領人如為機構填寫領據(機構) 【(民)表三】一份。具領人如為一般民眾填寫領據(一般民眾)【(民)表四】一份。
(十)新北市政府查調戶籍資料申請授權書【(民)表五】一份。
系統代為查調,申請人免自行檢附之文件:
一、最近三個月內之全戶戶籍謄本。
二、各類所得及財產資料。
(一)符合規定之補助對象可向戶籍所在地之區公所提出申請,由公所初審後送本社會局核定。
(二)申請市民醫療補助 應於出院、就醫、或死亡後三個月內向戶籍所在地之區公所提出申請。
(三)申請看護補助,應於醫療看護契約消滅日起三個月內向戶籍所在地之區公所提出申請。" "交付方式:
1.將審查結果通知公所,由公所轉知民眾。
2.經審查符合補助資格者,本補助款項由社會局於辦妥撥款手續後匯入受補助者帳戶或其指定帳戶。" "審核:17天。(不含退補件天數)
撥款:經審查符合資格者,補助款項由本市14天內辦妥撥款手續後匯入受補助者帳戶或其指定帳戶。" 繳付與否:免費申請 1 http://e-service.ntpc.gov.tw/hypage.cgi?HYPAGE=download_CIVIC.htm&suid=022022
市立圖書館新生兒借閱證及閱讀禮袋申請 "一、推動親子共讀從0歲開始,培養嬰幼兒的良好的閱讀習慣,增加民眾使用圖書館的各項資源,進而推廣全民閱讀,營造新北市成為優質的書香城市。
二、贈送對象:凡設籍新北市且年滿0至18個月的嬰幼兒。" 新北市立圖書館。 "申請人應自行檢附之文件:
一、家長身分證件之正本。
二、新北市立圖書館借閱證申請單。
三、新北市立圖書館借閱證委託書。" 家長至新北市戶政事務所辦理新生兒出生登記時,即可領取一份閱讀禮袋並可同時申辦新生兒專屬圖書借閱證。 "1.閱讀禮袋由戶政事務所臨櫃交付。
2.新生兒專屬圖書借閱證由圖書館掛號寄送。" "1.於戶政事務所辦理者:
(1)閱讀禮袋隨到隨辦。
(2)借閱證由圖書館於每週一及週四統一掛號寄送。
2.於圖書館辦理者:閱讀禮袋及借閱證隨到隨辦。" 家長若未及於戶政事務所辦理新生兒出生登記時領取到閱讀禮袋,可持身分證及新生兒戶口名簿正本逕至新北市立圖書館總館暨各分館辦理新生兒專屬圖書借閱證後,領取一份閱讀禮袋。 1 https://e-service.ntpc.gov.tw/hypage.cgi?HYPAGE=download_CIVIC.htm&suid=006039
幼兒肺炎鏈球菌疫苗 年滿1歲到未滿5歲的幼童免費施打肺炎鏈球菌疫苗。 "姓名:許仲誠
電話:(02)22577155分機:1156" 全民健保IC卡及兒童健康手冊 市民無須申請,由本府主動提供 全年受理 依據過去接種史提供每人1或2劑申辦地點:各區衛生所及合約醫院診所 0
民眾失業急難救助 "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且非屬列冊扶助之低收入戶,其為負家庭主要生計者,因失業致其本人及其家庭陷入困境,有積極就業意願,已向就業輔導單位登記就業輔導並持有證明,經由社會工作員評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失業未能領取失業救助或給付且無收入,致生活陷於困境之家庭。
(2)領取失業給付期間已過仍未紓困,致生活陷於困境。
(3)因失業造成經濟性因素而有自殺之虞通報個案,且生活陷於困境。
(4)經營事業不善致生活陷於困境。
申請失業急難救助之失業者及其家庭除須有上開急難事由,並應符合
下列規定:
(1)家庭總收入平均未達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2.5倍。
(2)全家人口動產(含股票、投資、存款等)平均每人低於新臺幣15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