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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ptName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
data_id GIP_102465249
post_date 2015-04-2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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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ws_title 104年度軍民聯合防空「萬安38號」演習
news_content 一、 臺灣北部地區(含臺北市)104年度軍民聯合防空「萬安38號」演習訂於104年4月28日(星期二)下午13時30分至14時實施,其目的在培養國人熟悉防空防護要領,以降低戰時人員傷亡及財產損失。 二、 防空警報發放後,所有部隊、機關、學校及全體民眾應即配合交通管制、疏散避難、熄滅燈火、關閉門窗,其行動要領如下: (一) 人員行動要領: 1、在家庭及公共場所之人員應關閉門窗、水電、瓦斯及熄滅燈火,立即進入防空避難場所避難。 2、在機場、碼頭、車站之旅客及街道中之行人,應依避難指示,由空襲執勤人員引導,立即進入附近防空避難場所避難。 3、在工作場所(如機關、社團、工廠)及在學校之人員、學生,立即進入指定之防空避難位置避難。 4、在郊外之人員,就近利用地形、地物避難。 (二)車輛行動要領: 1、在市區停放之車輛,一律在原地不得發動。 2、在非幹道上行駛之車輛,即向道路兩側疏散停放。 3、在幹道行駛之車輛,應即靠邊停放或就近轉入非幹道停故,仍無法停靠者,則繼續向郊外行駛,不得阻塞道路通行。 4、在郊外之車輛,不得進入市區,車內乘客就近疏散避難。 5、高鐵及臺鐵各班次列車正常行駛,下車旅客、接送親友立即接受軍、警、民防人員指揮疏散避難。 6、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各班次列車正常行駛(地下段由該捷運公司自行管制),下車旅客立即接受軍、警、民防人員指揮疏散避難。 7、演習地區內高速公路各交流道及本市各高架道路匝道實施管制,准下不准上;行駛於高速公路及高架道路車輛不予管制,下交流道、匝道車輛,立即疏散避難。 三、防空演習期間違反上述規定者,依民防法第21條及25條規定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start_date 2015-04-20 16:0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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