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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ptName 臺北市商業處
data_id GIP_103787199
post_date 2015-05-05 00:00:00
news_from 商業處
authority 3790000000/379670000G/379670200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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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ws_title 行政院會通過「公司法修正條文草案」─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
news_content <P>  「公司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業經行政院104年4月30日院會通過,將由行政院送交立法院審議。</P><P>  經濟部表示,為建構我國成為適合全球投資的環境,促使我國商業環境更有利於新創產業,吸引更多國內外創業者在我國設立公司,另因應科技新創事業的需求,賦予企業有較大自治空間與多元化籌資工具及更具彈性的股權安排,因此規劃新型態「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之設立方式,擬具「公司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P><P>  該草案修正要點如下:</P><OL><LI>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係指股東人數不超過50人,並有股份轉讓限制之非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修正條文第356條之1)</LI><LI>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之設立方式,限於發起設立;發起人之出資除現金外,放寬得以公司事業所需之財產、技術、勞務或信用抵充之,惟不得超過公司發行股份總數之一定比例。(修正條文第356條之3)</LI><LI>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之最大特色為股東之股份轉讓受有限制,爰規定公司應於章程載明股東股份轉讓之限制。(修正條文第356條之5)</LI><LI>為因應新創事業之需求,引進無票面金額股制度,並由公司自行審酌選擇採行票面金額股或無票面金額股。(修正條文第356條之6)</LI><LI>基於閉鎖性之特質,允許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透過章程規定,發行複數表決權特別股、對於特定事項有否決權之特別股等。(修正條文第356條之7)</LI><LI>為強化股東投資效益,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得以半年為期分派盈餘或撥補虧損。(修正條文第356條之10)</LI><LI>公司債為企業重要籌資工具,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除私募普通公司債外,亦得私募轉換公司債及附認股權公司債。(修正條文第356條之11)</LI><LI>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可能因企業規模、股東人數之擴張,而有變更之需求,爰規定公司得經股東會特別決議,變更為非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另公司倘不符合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之要件時,應變更為非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並辦理變更登記。不辦理變更登記者,主管機關得責令限期改正並按次處罰;其情節重大者,得依職權命令解散之。(修正條文第356條之13)</LI><LI>為使非公開發行股票之股份有限公司有變更為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之機會,爰規定經全體股東之同意者,得變更之。(修正條文第356條之14)</LI></OL>
start_date 2015-05-05 08:3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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