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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201163308 強化管理廢電子資訊物品回收處理 環保署修正「廢電子電器暨廢資訊物品回收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 為持續提升回收處理效能,避免二次污染,並維護環境品質,環保署於103年12月1日修正發布「廢電子電器暨廢資訊物品回收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並自發布日起施行。只要從事廢電子電器及廢資訊物品的回收、處理業者,其回收、貯存、清除及處理時,都應該符合本標準。 環保署表示,本次修訂主要重點在提升處理後再利用效能及強化處理安全規範,包括:考量廢物品貯存安全性,增訂分區貯存寬度及長度限制,並限縮棧板貯存之堆置高度,明定處理含汞、冷媒及螢光粉之廢電子電器及廢資訊物品之相關安全防護、有害物質污染防制及管理,以及提升物料之粉碎分選效能等規範。對於領取環保署補貼之處理機構,要求提高資源回收再利用比率須達75%,始符合申請回收清除處理補貼費的規定,以提升資源回收再利用比率。另考量本標準修正所衍生新增或變更之規定,給予已從事處理之業者1年改善緩衝期間。 此次法規修正內容,已經詳載於環保署網頁(http://ivy5.epa.gov.tw/epalaw/index.aspx),民眾可自行上網查閱。該署呼籲業者,應依本標準相關規定從事應回收廢電子電器及廢資訊物品的回收、貯存、清除、處理工作,在妥善回收處理的同時,也兼顧環境品質及作業安全。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基管會 2014-12-01 16:40:00 http://ivy5.epa.gov.tw/enews/enews_ftp/103/1201/163308/廢電子電器暨廢資訊物品回收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總說明(發文版).doc
20141201140535 「電力設施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修正發布 環保署基於考量細懸浮微粒及其前驅物排放對於民眾健康造成之影響,自101年5月14日實施我國細懸浮微粒空氣品質標準後,持續推動各項管制策略,為進一步改善國內空氣品質,檢討修正電力設施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針對國內大型固定污染源電力設施,加強管制其所排放細懸浮微粒及前驅物,並增訂汞排放標準,管制燃煤電廠汞排放,於今日修正發布「電力設施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環保署說明,本次修正重點包括: 一、合理修正電力設施排放標準限值,降低細懸浮微粒及其前驅物排放,且給予業者適當改善緩衝期。 二、納入熱效率概念,鼓勵業者提高熱效率,以減少區域空氣污染排放。 三、增訂燃煤電力設施之汞排放標準,完善有害空氣污染物管制。 四、針對老舊機組,考量國內供電安全及調度彈性,納入年排放總量及濃度管制精神,以降低可能造成之衝擊。 環保署進一步表示,預估標準生效後,全國電力設施粒狀污染物、硫氧化物、氮氧化物及汞等空氣污染物每年可減量各約710公噸、12,282公噸、30,940公噸及0.0778公噸,減量幅度分別約為3%、23%、35%及20%,另經模式模擬推估,全國各地細懸浮微粒年平均濃度可降低0.4~2.0μg/m3,北部地區24小時值最高可降低4μg/m3,占整體細懸浮微粒約5~7.5%。環保署將持續推動相關管制工作,努力達成國家空氣品質改善目標。本次修正內容可至環保署網站「最新環保法規」(http://ivy5.epa.gov.tw/epalaw/index.aspx)網頁查詢。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空保處 2014-12-01 14:17:01 http://ivy5.epa.gov.tw/enews/enews_ftp/103/1201/140535/電力設施標準修正總說明及條文對照.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