項次 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 處分日期及文號 違反法令條款 違反法規內容 備註
6045 第32條第2項後段 延長工作時間1個月超過46小時。
6046 第36條 每7日中未有1日之休息作為例假。
6047 13 衛生福利部 嘉義醫院 101年8月16日 府社資字第1015319761號函 第30條第5項 (同法施行細則第21條) 未依規定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
6048 101年10月17日 府社資字第1015325641號函 第30條第5項 (同法施行細則第21條) 未依規定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
6049
6050 第32條第2項前段 延長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1日超過12小時。
6051 101年12月19日 府社資字第1015331666號函 第24條 未依法給付延長工作時間工資
6052 第32條第2項前段 延長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1日超過12小時。
6053 第49條第1項 未經勞資會議同意而使女性勞工於午後10時至翌晨6時之時間內工作。
6054 102年6月19日 府社資字第1025027357號函 第24條 未依法給付延長工作時間工資。
6055 第39條 假日出勤工資未加倍給付。
6056 14 芥菜種藝文餐廳 101年8月23日 府社資字第1015038106號函 第36條 每7日中未有1日之休息作為例假。
6057 15 邱俊閎 (即派克雞排仁愛店) 101年8月27日 府社資字第1011609749號函 第21條第1項 未達基本工資。
6058
6059 16 伯勝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101年10月30日 府社資字第1015049734號函 第30條第5項 未依規定置備出勤記錄。
6060 17 數位房訊開發有限公司 101年11月15日 府社資字第1011612711號函 第36條 每7日中未有1日之休息作為例假。
6061 18 六條通日式小吃店 101年11月22日 府社資字第1011613435號函 第23條第2項 未依規定置備工資清冊。
6062 第30條第5項 未依規定置備出勤記錄。
6063 19 嘉賀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101年12月4日 府社資字第1011613797號函 第23條第2項 未依規定置備工資清冊。
6064 103年2月26日 府社資字第1031603013號函 第24條 未依法給付延長工作時間工資。
6065 第39條 假日出勤工資未加倍給付。
6066 20 日通欣運股份有限公司 102年1月9日 府社資字第1021600465號函 第22條第2項 工資未全額給付。
6067 第27條 未依期限給付工資。
6068 21 特力屋股份有限公司 102年4月23日 府社資字第1025018318號函 第39條 假日出勤工資未加倍給付。 專案檢查
6069 22 梵谷食品店 102年7月25日 府社資字第1021609992號函 第7條 未依規定置備勞工名卡。
6070 第23條第2項 未依規定置備工資清冊。
6071 第30條第5項 未依規定置備出勤記錄。
6072 23 夏丹食品店 102年7月25日 府社資字第1021609993號函 第7條 未依規定置備勞工名卡。
6073 第23條第2項 未依規定置備工資清冊。
6074 第30條第5項 未依規定置備出勤記錄。
6075 24 左拉食品店 102年7月25日 府社資字第1021609994號函 第7條 未依規定置備勞工名卡。
6076 第23條第2項 未依規定置備工資清冊。
6077 第30條第5項 未依規定置備出勤記錄。
6078 25 財團法人臺灣省私立嘉義博愛仁愛之家 102年8月21日 府社資字第1025038768號函 第32條第2項後段 延長工作時間1個月超過46小時。 專案檢查
6079 26 全州店 102年6月4日 府社資字第1021607303號函 第23條第2項 未依規定置備工資清冊。
6080 第30條5項 未依規定置備出勤記錄。
6081 27 美萬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102年10月1日 府社資字第1021613337號函 第27條 未依主管機關期限給付工資。
6082 28 友愛美髮店 102年12月13日 府社資字第1021617104號函 第36條 每7日中未有1日之休息作為例假。 專案檢查
6083 29 聖保羅企業有限公司 101年9月28日 府社資字第1015043974號函 第24條 未依法給付延長工作時間工資
6084 102年1月29日 府社資字第1021601603號函 第32條第2項前段 延長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1日超過12小時。
6085 第32條第2項後段 延長工作時間1個月超過46小時。
6086 102年12月25日 府社資字第1021617764號函 第30條第1項 每2週工作總時數超過84小時。 專案檢查
6087 第36條 每7日中未有1日之休息作為例假。
6088 第37條 未使勞工於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日休假。
6089 103年2月6日 府社資字第1031601845號函 第32條第2項前段 延長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1日超過12小時。
6090 第32條第2項後段 延長工作時間1個月超過46小時。
6091 第36條 每7日中未有1日之休息作為例假。
6092 30 名佳美股份有限公司 102年6月18日 府社資字第1025027336號函 第24條 未依法給付延長工作時間工資。
6093 第30條第5項 未依規定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
6094 第39條 假日出勤工資未加倍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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