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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ID | 1349 |
姓名 | 王新德 |
性別 | 男 |
出生年月日 | 1933/8/5 |
籍貫 | 台灣,台南縣 |
教育程度 | |
註1 | |
案號 | 54010 |
年齡 | 21 |
職業 | 農 |
國檔局檔號 | |
案情略述 | 池仁致、鍾茂春、王新德、李顯章及李顯玉等人或係朋友或係同胞兄弟,39年春,渠等共議收容劉光典、王耀東2人,先後匿居李顯章、李顯玉家,復輾轉介至王新德處達3年餘,前開事實業據該被告等與劉光典、王耀東、胡滄霖供詞互相參證屬實,雖該王新德曾藏匿叛徒3年餘屬於被動,然彼等事先共同謀議,均有犯意聯絡,應負共同藏匿叛徒之罪責。 |
確定刑期 | 有期徒刑10年,褫奪公權6年,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須生活費外沒收。 |
執行刑期 | 徒刑10年 |
涉案關係人 | |
註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