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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ID | 1427 |
姓名 | 李新實在 |
性別 | 男 |
出生年月日 | 1914/3/19 |
籍貫 | 台灣,雲林縣 |
教育程度 | |
註1 | |
案號 | 54090 |
年齡 | 41 |
職業 | 二崙鄉公所幹事 |
國檔局檔號 | |
案情略述 | 李新實在於38年秋經鍾心寬吸收加入匪黨,閱讀反動刊物。被告於本部偵審中雖堅詞否認經鍾心寬吸收加入匪黨,僅供認曾閱讀匪書。惟既於雲林縣警察局、台灣省警務處及本部保安處調查時供認經鍾心寬吸收加入匪黨不諱,並據鍾心寬當庭指證確鑿,自不容任意狡辯。應依參加叛亂組織罪論處。 |
確定刑期 | 有期徒刑12年,褫奪公權10年,全部財產除各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均沒收。 |
執行刑期 | 徒刑12年 |
涉案關係人 | |
註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