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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ID | 1633 |
姓名 | 謝聰敏 |
性別 | 男 |
出生年月日 | 1934/5/2 |
籍貫 | 台灣,彰化縣 |
教育程度 | 大學 |
註1 | |
案號 | 64010 |
年齡 | 30 |
職業 | 今日之中國編輯 |
國檔局檔號 | |
案情略述 | 53年4、5月間,謝聰敏主張先用文字表達其政治主張,意圖煽惑社會各界人士群起響應,以達其以非法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之目的,當獲彭明敏、魏廷朝之贊同。六月間,謝聰敏草擬文稿,分別與魏廷朝、彭明敏商定組織名稱用「台灣自救運動聯盟」,文告名「台灣自救運動宣言」,標誌用「台灣地圖」圖型。8月間,謝聰敏擬就文稿,分八節約七千餘言,經魏廷朝、彭明敏修正同意定稿後,由謝聰敏負責付印。 |
確定刑期 | 有期徒刑10年,禠奪公權6年,「台灣自救運動宣言」9686張,「宣言」稿2份,標題初號鉛字6個,頭號 |
執行刑期 | 徒刑5年 |
涉案關係人 | |
註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