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大部份資料在 2016 年後就未更新,若資料內無明確標示資料時間,請預設該資料為過時資料並斟酌使用,謝謝
column | value |
---|---|
PRID | 1635 |
姓名 | 魏廷朝 |
性別 | 男 |
出生年月日 | 1936/3/27 |
籍貫 | 台灣,桃園縣 |
教育程度 | 大學 |
註1 | |
案號 | 64010 |
年齡 | 28 |
職業 | 中央研究院臨時助理員 |
國檔局檔號 | |
案情略述 | 53年4、5月間,謝聰敏主張先用文字表達其政治主張,意圖煽惑社會各界人士群起響應,以達其以非法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之目的,當獲彭明敏、魏廷朝之贊同。六月間,謝聰敏草擬文稿,分別與魏廷朝、彭明敏商定組織名稱用「台灣自救運動聯盟」,文告名「台灣自救運動宣言」,標誌用「台灣地圖」圖型。8月間,謝聰敏擬就文稿,分八節約七千餘言,經魏廷朝、彭明敏修正同意定稿後,由謝聰敏負責付印。 |
確定刑期 | 有期徒刑8年,禠奪公權4年,「台灣自救運動宣言」9686張,「宣言」稿二份,標題初號鉛字6個,頭號鉛 |
執行刑期 | 徒刑4年 |
涉案關係人 | |
註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