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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ID 1654
姓名 黃 華
性別
出生年月日 1939/8/16
籍貫 台灣,基隆市
教育程度
註1
案號 67010
年齡 31
職業 家庭教師
國檔局檔號
案情略述 黃華於53年4月前後與林水泉等因不滿現實,圖謀「台灣獨立」。55年11月12日,受張明彰邀約秘密集會,以競選為名,而以從事台灣獨立為目的,決議組織名稱為「全國青年團結促進會」由黃華草擬章程。並商討購買炸彈,暗殺政府官員及炸毀重要建築物等問題。後黃華草擬組織系統表及宣言。同年12月4日秘密集會召開第二次會議,通過組織系統表及分配工作。56年元月2日舉行第三次會議,通過所謂建設新的國家,成立新的政府,重新制定憲法,成立國會之組織大綱及誓詞,並分別舉行宣誓。
確定刑期 有期徒刑10年,褫奪公權5年。
執行刑期 有期徒刑10年
涉案關係人
註2 (64)諫減字第0054號減刑6年8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