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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ID | 1703 |
姓名 | 李政一 |
性別 | 男 |
出生年月日 | 1941/12/9 |
籍貫 | 台灣,台南縣 |
教育程度 | |
註1 | 即李一義。 |
案號 | 71040 |
年齡 | 34 |
職業 | 商 |
國檔局檔號 | |
案情略述 | 彭明敏脫逃後託人攜帶叛亂費用美金3250元,及「顛覆工具使用法」乙冊,轉交謝聰敏,謝則將該書交李政一閱讀,59年3月,謝受彭函囑,轉示李政一積極網羅吳忠信、郭榮文、劉辰旦等人。59年9月,謝接獲彭明敏來信指示,爆炸美國在台機構,以擾亂治安,破壞中美友誼,李政一即於59年9月底,邀集劉辰旦、郭榮文、吳忠信等共同商討爆炸事宜。 |
確定刑期 | 有期徒刑9年,禠奪公權6年,減處有期徒刑6年,禠奪公權4年。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須生活費外,沒收。 |
執行刑期 | 徒刑6年 |
涉案關係人 | 謝聰敏 |
註2 | 即李一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