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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ID | 1708 |
姓名 | 李 敖 |
性別 | 男 |
出生年月日 | 1937/3/23 |
籍貫 | 吉林,扶餘縣 |
教育程度 | |
註1 | |
案號 | 71040 |
年齡 | 38 |
職業 | 無 |
國檔局檔號 | |
案情略述 | 李 敖明知彭明敏有叛亂前科,其叛亂之念未泯,仍秘密與之交往,58年3月間,介紹某外籍人士與彭相識,嗣於彭逆託該外籍人士攜帶信件出境時,非惟不予檢舉,且囑其弟李 放藉送行之便,察看該外籍人士登機手勢之暗示,是否信件安全帶出,以走告彭明敏。59年3月間,接受謝聰敏交閱叛亂宣言,及月刊多件,同年9月間,蒐集國防部泰源監獄政治犯曾正雄等108人名單一份,在其住所親交某外籍人士攜赴國外,作為國外叛亂組織宣傳資料。 |
確定刑期 | 有期徒刑8年6月,禠奪公權6年,減處有期徒刑5年8月,禠奪公權4年。 |
執行刑期 | 徒刑5年8月 |
涉案關係人 | |
註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