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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ID | 1883 |
姓名 | 江兆水 |
性別 | 男 |
出生年月日 | 1924/8/19 |
籍貫 | 台灣,桃園縣 |
教育程度 | |
註1 | |
案號 | 51290 |
年齡 | 29 |
職業 | 農 |
國檔局檔號 | |
案情略述 | 張 旺與林希鵬合組中區小組起草新農會章程,共負發展新農會之組織,經常住梁 標家中透過梁 標招集其子弟輩梁維紹、梁 青、梁春坤等開會宣講匪黨政策,給閱匪黨書籍,且常時招集江兆合、江雲水、江兆水至其家中開會,宣講匪黨政策,勸誘參加,江兆合口頭應允參加匪新農會。 |
確定刑期 | 有期徒刑10年,褫奪公權7年。 |
執行刑期 | 徒刑10年 |
涉案關係人 | |
註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