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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ID 1974
姓名 李訓旦
性別
出生年月日 1929/5/18
籍貫 台灣,台北縣
教育程度
註1
案號 54159
年齡 26
職業 修理鐘錶
國檔局檔號
案情略述 李訓旦與自首份子黃則榮居鄰相善,40年6月黃因叛亂案發,身份證為政府搜去,藏匿不便,將情告知李訓旦,託其代為覓得他人身份證,資以變造利用藏匿。李訓旦遂將陳再興託辦遷移戶口所交身份證,以新台幣50元賣與黃則榮,交由自首份子黃培奕變造以掩護藏匿。
確定刑期 有期徒刑10年,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用外沒收。
執行刑期 徒刑10年
涉案關係人 黃則榮
註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