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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ID | 1974 |
姓名 | 李訓旦 |
性別 | 男 |
出生年月日 | 1929/5/18 |
籍貫 | 台灣,台北縣 |
教育程度 | |
註1 | |
案號 | 54159 |
年齡 | 26 |
職業 | 修理鐘錶 |
國檔局檔號 | |
案情略述 | 李訓旦與自首份子黃則榮居鄰相善,40年6月黃因叛亂案發,身份證為政府搜去,藏匿不便,將情告知李訓旦,託其代為覓得他人身份證,資以變造利用藏匿。李訓旦遂將陳再興託辦遷移戶口所交身份證,以新台幣50元賣與黃則榮,交由自首份子黃培奕變造以掩護藏匿。 |
確定刑期 | 有期徒刑10年,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用外沒收。 |
執行刑期 | 徒刑10年 |
涉案關係人 | 黃則榮 |
註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