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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ID | 338 |
姓名 | 高澤照 |
性別 | 男 |
出生年月日 | 1931/9/4 |
籍貫 | 台灣,桃園縣 |
教育程度 | |
註1 | |
案號 | 50300 |
年齡 | 40 |
職業 | 桃園縣警察局大溪分局三光分駐所巡官 |
國檔局檔號 | |
案情略述 | 高澤照經陳匪顯富邀約,在台北市川端町月華園店內聚會兩次,討論社會情形及匪黨對山地行政活動等問題,經陳匪指示應組織共匪高砂族自治委員會,向山胞宣傳匪黨主義,掌握山地青年切實合作,展開山地匪黨工作,選派民族自決代表,並保護烏來及日月潭水源電力,以策應匪軍攻台。會後高澤照復與陳顯富、簡吉林及不識名之匪徒多人會晤聯絡。上開事實業據被告高澤照供認不諱,共同被告間互證屬實,被告辯稱因信任林瑞昌,委由林瑞昌向當局報告,然高澤照所謂信任林瑞昌,悉委諸辦理報告手續,而林瑞昌有無報告,渠則茫然不知,自不能任其徒拖空言。 |
確定刑期 | 死刑 ,褫奪公權終身,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用外沒收。 |
執行刑期 | 死刑 |
涉案關係人 | |
註2 | 1950/2/23槍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