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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ID | 3669 |
姓名 | 李長團 |
性別 | 男 |
出生年月日 | 1937/4/13 |
籍貫 | 福建,金門縣 |
教育程度 | |
註1 | |
案號 | 56082 |
年齡 | 19 |
職業 | 農 |
國檔局檔號 | |
案情略述 | 李長團於45年元月21日,用黃色磚塊在李文妙住宅外邊牆上畫人像兩個,在人像右側寫「毛主席」3字,復於左側再書「毛」字之時,被駐軍發覺將其拘捕。前開事實業據被告於偵查及審判中先後供認不諱;惟辯稱「我不知道『毛主席』是什麼意思,因為我畫好的像與我在駐軍中山室所看到畫報上的像一樣難看,所以我標寫了『毛主席』,我雖然讀過幾年書,實際很荒疏,不懂得所寫這些字的意義」等語。被告所辯顯係諉卸刑責之詞,毫不足採,並有政治部調查紀錄及其書「毛主席」3字之照片兩張附卷可證,核與金西守備隊調查情節相符。 |
確定刑期 | 有期徒刑7年,褫奪公權3年。 |
執行刑期 | 徒刑7年 |
涉案關係人 | |
註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