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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ID 857
姓名 傅傳魁
性別
出生年月日 1922/6/27
籍貫 台灣,高雄縣
教育程度 大學
註1
案號 51080
年齡 31
職業 建設廳工業試驗所技佐
國檔局檔號
案情略述 共同被告傳傳魁、林礽階、盧阿道、鄧材維、黃連勝、張文成。傅傳魁係傅慶華(另案被告)之堂侄,於39年春,曾受傅慶華之命代製黑色炸藥20格蘭姆,並接受其新台幣1千元,向朱德傳處購買黃色炸藥2百磅,當交傅匪慶華20磅後即代製手榴彈3枚,旋與該傅慶華及林礽階同往赤柯山試驗。核其罪行,傅傳魁顯係意圖供他人犯罪之用而持有炸藥與為叛徒製造彈藥,係觸犯刑法第187條及懲治叛亂條例第4條第1項第4款,…仍應以為叛徒製造彈藥處以極刑。獲案黃色炸藥180磅係違禁物,又係供犯罪所用之物,依法應予?收。前述事實業據傅傳魁供認,核與
確定刑期 死刑,褫奪公權終身,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
執行刑期 死刑
涉案關係人
註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