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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名稱 食品藥物管理局評估sibutramine成分藥品,自10月11日起廢止所有該成分藥品許可證,許可證持有藥商應於1個月內收回市售品
內容 事件過程:<ul> <li>針對減重支持療法藥品sibutramine之前一波(99年9月16日)風險效益評估之後, 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持續蒐集彙整該成分藥品之國內、外相關資訊,並密切注意各國衛生主管機關之管裡規定。根據綜合評估最新資料,澳洲TGA於2010年10月8日公布,含sibutramine成分藥品將撤離澳洲市場 ;美國 FDA亦於2010年10月8日公布,原廠藥商亞培公司自願將該成分藥品撤離美國市場。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於10月8日、9日立即召開會議,根據各國最新評估資料,確認該成分藥品之風險高於臨床效益,因此,廢止所有該成分藥品許可證。&nbsp;&nbsp;&nbsp; </li> <li>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依據藥事法第48條及第80條之規定,自99年10月11日廢止所有該成分藥品許可證,並要求該成分藥品許可證持有藥商應於1個月內收回市售品,藥商、藥局、醫療機構應自99年10月11日起立即停止輸入、製造、批發、陳列、調劑、零售。違反規定者將依藥事法第94條處新台幣2~10萬元。另外食品藥物管理局提醒正在使用該成分藥品之患者,應立即回診主治醫師,與醫師討論,調整處方,尋求其他替代治療。&nbsp;&nbsp;&nbsp; </li> <li>食品藥物管理局已建立藥物安全資訊主動監控機制與評估,除有藥物不良反應通報系統之外,對於安全有關訊息,隨時進行瞭解,以保障民眾之用藥安全,提醒醫療人員或病患疑似因為使用(服用)藥品導致不良反應發生時,請立即通報給衛生署所建置之全國藥物不良反應通報中心,藥物不良反應通報專線02-2396-0100,網站: <a href="http://adr.doh.gov.tw" title="http://adr.doh.gov.tw">http://adr.doh.gov.tw</a>。</li></ul>;;處置建議:<ul> <li>病患應至原處方醫療機構回診並回收該藥品。 </li> <li>自公告日起立即禁止該產品之輸入、製造及販售。 </li> <li>自公告日起醫療機構、藥局停止調劑、販售並配合回收,並通知縣市衛生局。 </li></ul><p>&nbsp;</p>
更新日期 2010-1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