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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標題" 中國大陸商務部2009年3月2日公告對自我國長春人造樹脂廠(股)公司進口苯酚的反傾銷措施進行新出口商檢討
案件內容 2009年1月14日,我國長春人造樹脂廠(股)公司(Chang chun Plastics Co., Ltd.)向中國大陸商務部提出新出口商檢討申請。商務部檢討後,認為長春人造樹脂廠(股)公司具備新出口商資格的初步證據,符合中國大陸「反傾銷條例」第47條及商務部「反傾銷新出口商更審暫行規則」第3條至第10條,爰自2009年3月2日起對長春人造樹脂廠(股)公司進口苯酚(Phenol,產品稅則號︰29071110)的反傾銷措施進行新出口商檢討。 根據中國大陸「反傾銷條例」及商務部「反傾銷新出口商更審暫行規則」,進口產品被徵收反傾銷稅後,原反傾銷調查期間內未向中國大陸出口過被調查產品的涉案國出口商、生產商,能證明其與被徵收反傾銷稅的出口經營者沒有關聯關係者,可向商務部申請為其確定單獨傾銷幅度。在本案作出認定前,先按照原反傾銷認定中適用於「其他台灣公司」的反傾銷稅率提交保證金;確認後之反傾銷稅,高於已付保證金的,差額部分不予收取,低於已付保證金的,差額部分應予退還。 本案係緣於中國大陸商務部2004年2月1日決定對自日本、韓國、美國和台灣的進口苯酚實施最終反傾銷措施,實施期限為自2004年2月1日起5年;另 2009年1月31日公告進行落日檢討。本案台灣的主要涉案廠商為台灣化學纖維股份有限公司(反傾銷稅率3%)及台灣信昌化學股份有限公司(反傾銷稅率5%),其他廠商反傾銷稅率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