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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標題" 中國大陸公告對自韓國、馬來西亞、新加坡及印尼進口丙烯酸酯課徵反傾銷稅落日檢討案之最後認定結果
案件內容 中國大陸商務部於2009年4月8日發布2009年第18號公告,決定自2009年4月9日起,終止對自韓國進口丙烯酸酯課徵反傾銷稅;並繼續對自馬來西亞、新加坡及印尼進口丙烯酸酯課徵反傾銷稅,實施期限為5年。 本案被調查產品與原反傾銷案相同,即丙烯酸酯(Acrylate Esters),案係緣於應上海華誼丙烯酸有限公司等8家企業申請,中國大陸商務部於2008年4月9日決定對自韓國、馬來西亞、新加坡及印尼進口丙烯酸酯課徵反傾銷稅案進行落日檢討,2009年4月9日公布傾銷及損害之調查認定:如果終止原反傾銷措施,沒有明顯證據顯示自韓國進口丙烯酸酯對中國大陸之傾銷可能繼續或再發生;而有明顯證據顯示自馬來西亞、新加坡及印尼進口丙烯酸酯對中國大陸之傾銷可能繼續且對中國大陸國內產業造成的損害可能再度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