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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標題" 中國大陸對自美國、歐盟及韓國進口之己二酸課徵反傾銷稅
案件內容 中國大陸商務部於2009年11月1日發布公告,決定自2009年11月2日起對自美國、歐盟及韓國進口之己二酸課徵反傾銷稅,實施期限為5年,稅率分別為美國廠商16.8%~35.4%、歐盟廠商7.4%~16.7%及韓國廠商5.0%~16.7%。 本案涉案產品己二酸,英文名稱為Adipic acid,係一種化學有機化合物,外觀一般為白色結晶粉末,性質穩定,無毒,稍溶於水,微溶於醚,易溶於苯。主要用途可依尼龍及非尼龍產品分類而異,在尼龍產品方面,主要用於生產尼龍66纖維及尼龍66樹脂;在非尼龍產品方面,主要用於生產各種聚氨酯類產品;另亦可用於增塑劑、不飽和聚酯樹脂等領域。 本案係緣於中國大陸商務部應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遼陽石化分公司代表中國大陸己二酸產業之申請,於2008年11月10日展開調查。2009年6月26日初步認定成立,決定採用保證金形式實施臨時反傾銷措施,自2009年6月27日起依據初步認定計算之傾銷差率(6.0%~35.4%)徵收保證金。2009年11月1日公布傾銷及損害之最後調查認定:本案調查期間內自美國、歐盟及韓國進口之己二酸存在傾銷,並對中國大陸國內產業造成實質損害,且傾銷與實質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