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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標題" 歐盟繼續對自中國大陸進口之呋喃甲醇課徵反傾銷稅
案件內容 歐盟於本(2009)年12月10日公告對自中國大陸進口之呋喃甲醇(furfuryl alcohol)繼續課徵為期2年之反傾銷稅。歐盟前於2003年起對自中國大陸進口之呋喃甲醇課徵每噸84~250歐元之反傾銷稅。 本案係歐盟執委會應歐盟境內唯一之涉案產品生產商申請,並經與諮詢委員會諮商後,依歐盟反傾銷法第11.2條規定展開落日檢討,以檢視若取消現行反傾銷措施是否可能造成傾銷之持續或歐盟產業損害之再發生。 執委會檢視歐盟產業發現,各項經濟指標良好,未顯示歐盟產業持續受實質損害。執委會表示,若取消現行之救濟措施,短期內可能有來自中國大陸之涉案產品大量低價進口歐盟,導致歐盟產業損害再度發生。惟調查期間歐盟產業各項經濟指標大都呈現正向發展,整體產業皆能自之前的傾銷損害中回復,並於調查期間後期獲致實質利益,故執委會認為較短的課稅期間,已足夠使歐盟產業脫離目前不穩定的情勢並防止在措施取消後損害再現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