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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標題" 中國大陸對自沙烏地阿拉伯及台灣進口之1,4-丁二醇課徵反傾銷稅
案件內容 中國大陸商務部於2009年12月24日發布公告,決定自2009年12月25日起對自沙烏地阿拉伯及台灣進口之1,4-丁二醇課徵反傾銷稅,實施期限為5年,稅率分別為沙烏地阿拉伯廠商4.5%~13.6%及台灣廠商4.6%~13.6%。 本案涉案產品1,4-丁二醇,英文名稱為1,4-butanediol,簡稱BDO,係一種重要的有機和精細化工原料,廣泛應用於醫藥、化工、紡織、造紙、汽車及日用化工等領域。涉案之台灣廠商包括大連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反傾銷稅4.6%)、台泥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反傾銷稅9.1%)、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反傾銷稅4.8%)及其他廠商(反傾銷稅13.6%)。 本案係緣於中國大陸商務部應山西三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中國大陸1,4-丁二醇產業之申請,於2008年9月25日展開調查。2009年5月5日初步認定成立,決定採用保證金形式實施臨時反傾銷措施,自2009年5月6日起依據初步認定計算之傾銷差率(9.3%~31.6%)徵收保證金。2009年12月24日公布傾銷及損害之最後調查認定:本案調查期間內自沙烏地阿拉伯及台灣進口之1,4-丁二醇存在傾銷,並對中國大陸國內產業造成實質損害,且傾銷與實質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