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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標題" 歐盟繼續對自越南、中國大陸及澳門進口之皮面鞋靴課徵反傾銷稅
案件內容 歐盟於2009年12月30日公告繼續對自越南、中國大陸及澳門進口之皮面鞋靴課徵為期15個月之反傾銷稅。歐盟係自2006年10月6日起對越南及中國大陸進口之皮面鞋靴課徵10%及9.7%~16.5%之反傾銷稅,復經反規避調查後於2008年5月1日起對自澳門進口之皮面鞋靴課徵16.5%之反傾銷稅。 本案係歐盟執委會應占歐盟產業總產量35%之生產商申請,依歐盟反傾銷法第11.2條規定展開落日檢討,以認定若取消現行反傾銷措施是否可能造成傾銷及歐盟產業損害之持續或再發生。 執委會指出上述涉案國家之涉案產品可能持續傾銷進口歐盟市場,且在歐盟產業完成調整前的期間內,損害可能繼續發生,且持續課徵反傾銷稅不違反歐盟利益(Union interest),繼續對自越南、中國大陸及澳門進口之涉案產品課徵反傾銷稅15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