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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標題" 中國大陸對自印尼、馬來西亞及紐西蘭進口甲醇實施臨時反傾銷措施
案件內容 中國大陸商務部於2010年10月25日公告,對自印尼、馬來西亞及紐西蘭進口甲醇課徵反傾銷稅案初步認定成立。商務部爰決定採用保證金形式實施臨時反傾銷措施,即自2010年10月28日起依據本初步認定計算之傾銷差率徵收保證金,分別為印尼廠商9.4%~32.5%、馬來西亞廠商9.3%~37.5%及紐西蘭廠商9.5%~36.4%。 根據中國大陸公布之初步調查結果,調查期間自印尼、馬來西亞及紐西蘭進口甲醇有傾銷事實,並對其國內產業造成實質損害,且傾銷與實質損害之間具有因果關係;對自沙烏地阿拉伯進口甲醇不存在傾銷,爰決定自2010年10月25日起終止對自沙烏地阿拉伯進口甲醇之反傾銷調查。 本案涉案產品甲醇,又名木醇、木精、甲基氫氧化物,英文名稱為Methanol 或Methyl alcohol,是一種重要的基礎有機化工原料、良好溶劑及優質燃料,亦為優良的能源與車船用燃料。可用於生產甲醛、甲胺、甲烷氯化物、醋酸、醋酐、二甲醚、甲酸甲酯、碳酸二甲酯等,亦可生產敵百蟲、多菌靈等農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