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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標題" | 中國大陸對自日本、美國、馬來西亞和台灣進口之乙醇胺課徵反傾銷稅落日檢討案作成肯定認定 |
案件內容 | 中國大陸商務部於2010年11月13日公告,自2010年11月14日起繼續對自日本、美國、馬來西亞及台灣進口之乙醇胺課徵反傾銷稅,實施期限為5年。本案台灣的主要涉案廠商東聯化學股份有限公司之反傾銷稅率為5.3%,其他廠商反傾銷稅率為74%;其他國家反傾銷稅率分別為:日本7.3%~74%、美國20%~74%及馬來西亞9%~74%。 本案涉案產品與原反傾銷案相同,即單乙醇胺及二乙醇胺,英文名稱為Monoethanolamine及Diethanolamine。單乙醇胺用於酸性氣體的吸收,二乙醇胺主要為製藥工業中緩衝劑之原料。 本案係緣於2004年11月14日中國大陸商務部公告,決定對自日本、美國、伊朗、馬來西亞、台灣及墨西哥進口之乙醇胺課徵反傾銷稅,實施期限為自2004年11月14日起5年。2009年11月13日對本案展開落日檢討,同日公告自2009年11月14日起終止對自伊朗及墨西哥進口之乙醇胺課徵反傾銷稅。2010年11月13日公布傾銷及損害之調查認定:如果終止反傾銷措施,自日本、美國、馬來西亞及台灣進口之乙醇胺對中國大陸之傾銷可能繼續且對中國大陸國內產業造成的損害可能再度發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