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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標題" 中國大陸對自歐盟、美國及韓國進口之三氯甲烷課徵反傾銷稅落日檢討案作成肯定認定
案件內容 中國大陸商務部於2010年11月29日發布公告,決定自2010年11月30日起繼續對自歐盟、美國及韓國進口之三氯甲烷課徵反傾銷稅,實施期限為4年。 本案涉案產品與原案相同,即三氯甲烷,英文名稱為Chloroform。主要係製造氟里昂22之原料,亦為優良之有機氯溶劑,常用於配製乾洗劑及工業品之脫脂溶劑。另在醫藥工業亦有廣泛之用途,可用於青黴素等藥品之萃取劑或溶劑。 本案係緣於2004年11月30日中國大陸商務部對自歐盟、美國、韓國及印度進口之三氯甲烷課徵為期5年之反傾銷稅,2009年11月29日中國大陸商務部應浙江巨化股份有限公司及山東金嶺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等2家企業代表中國大陸三氯甲烷產業提出之申請,決定對自歐盟、美國及韓國進口之三氯甲烷所適用的反傾銷措施進行落日檢討,並同時終止對自印度進口之三氯甲烷課徵反傾銷稅。2010年11月29日公布傾銷及損害之調查認定:如果終止反傾銷措施,自歐盟、美國及韓國進口之三氯甲烷對中國大陸之傾銷可能繼續且對中國大陸產業造成的損害可能再度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