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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標題" 中國大陸對自印尼、馬來西亞及紐西蘭進口甲醇課徵反傾銷稅
案件內容 中國大陸商務部於2010年12月23日公告,決定自2010年12月24日起對自印尼、馬來西亞及紐西蘭進口甲醇課徵反傾銷稅,實施期限為5年,稅率分別為印尼廠商9.1%~32.5%、馬來西亞廠商9.1%~37.5%及紐西蘭廠商8.9%~36.4%。 本案涉案產品甲醇,又名木醇、木精、甲基氫氧化物,英文名稱為Methanol 或Methyl alcohol,是一種重要的基礎有機化工原料、良好溶劑及優質燃料,亦為優良的能源與車船用燃料。可用於生產甲醛、甲胺、甲烷氯化物、醋酸、醋酐、二甲醚、甲酸甲酯、碳酸二甲酯等,亦可生產敵百蟲、多菌靈等農藥。 本案係緣於中國大陸商務部應上海焦化有限公司等14家公司代表國內甲醇產業之申請,於2009年6月24日公告對自沙烏地阿拉伯、馬來西亞、印尼及紐西蘭進口甲醇展開反傾銷調查,2010年10月25日初步認定成立,決定採用保證金形式實施臨時反傾銷措施,並自同日起以傾銷不存在終止對自沙烏地阿拉伯進口甲醇之反傾銷調查。2010年12月23日公布傾銷及損害之最後調查認定:本案調查期間內自印尼、馬來西亞及紐西蘭進口之甲醇存在傾銷,並對中國大陸國內產業造成實質損害,且傾銷與實質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