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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標題" 中國大陸對自美國及歐盟進口之非色散位移單模光纖課徵反傾銷稅
案件內容 中國大陸商務部於2011年4月21日公告,決定自2011年4月22日起對自美國及歐盟進口之非色散位移單模光纖課徵反傾銷稅,實施期限為5年,稅率分別為美國廠商4.7%~18.6%及歐盟廠商12.9%~29.1%。 本案涉案產品為非色散位移單模光纖,通稱為G.652光纖,英文名稱為Dispersion Unshifted Single-Mode Optical Fiber,其具有內部損耗低、頻寬大、易於升級擴容及成本低之優點,能廣泛應用於高速率及長距離傳輸,如長途通信、幹線、有線電視及環路饋線等網路。 本案係源於中國大陸商務部應江蘇法爾勝光子有限公司等6家代表非色散位移單模光纖產業之申請,於2010年4月22日公告對自美國及歐盟進口之非色散位移單模光纖展開反傾銷調查,2011年2月9日初步認定成立,決定採用保證金形式實施臨時反傾銷措施。2011年4月21日公布傾銷及損害之最後調查認定:本案調查期間內自美國及歐盟進口之非色散位移單模光纖有傾銷事實,並對中國大陸國內產業造成實質損害之虞,且傾銷與實質損害之虞間具有因果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