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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標題" 歐盟對自中國大陸進口之自行車繼續課徵反傾銷稅
案件內容 歐盟於本(2011)年10月6日公告對自中國大陸進口之自行車(bicycles)繼續課徵48.5%之反傾銷稅,為期5年。 歐盟係於1993年9月起對自中國大陸進口之自行車課徵30.6%之反傾銷稅,經反規避調查後1997年1月起反傾銷稅擴及自中國大陸進口之零組件,隨後於1997年2月起對使用中國大陸零組件低於60%或附加價值超過25%生產活動之歐盟生產者免除反規避措施。後經2000年落日檢討延長措施,2005年情勢變更檢討將稅率提高為48.5%。本次落日檢討係由歐盟自行車製造協會(EBMA)代表產業提出申請,歐盟執委會於2010年7月13日公告展開調查。 在傾銷調查方面,由於中國大陸廠商配合調查合作程度低,執委會係以可得資料逕行認定,並以墨西哥作為類比國設算正常價格、歐盟統計局(Eurostat)之統計資料設算中國大陸廠商之出口價格。執委會認定自中國大陸進口之涉案產品在檢討調查期間(RIP)持續傾銷,另由中國大陸龐大之閒置產能、歐盟市場對中國大陸廠商仍具吸引力,因此認定取消反傾銷稅後傾銷可能會繼續。 在損害調查方面,執委會認定雖反傾銷措施對歐盟產業有明顯改善,但產業仍處於虧損之脆弱狀態,損害資料考量期間之財務指標,如獲利、投資報酬率、現金流量均呈惡化,因此歐盟產業仍遭受實質損害。另中國大陸自行車產業係出口導向,曾於極短期間內即自課徵反傾銷稅而喪失2年之美國市場迅速回復;中國大陸龐大閒置產能,並無跡象顯示其他第三國或其國內市場得以吸收;中國大陸規避反傾銷稅之行為證明歐盟市場仍具吸引力;中國大陸涉案產品對歐盟產業之平均削價仍達53%。因此,取消反傾銷稅後中國大陸低價大量之傾銷產品進口可能導致產業銷售量、市場占有率、銷售價格及財務狀況進一步惡化,爰認定取消反傾銷稅後傾銷進口可能導致產業損害繼續。 此外,在歐盟整體利益部分,繼續對中國大陸涉案產品課徵反傾銷稅將明顯有利於歐盟產業、消費者及歐盟自行車零組件之供應商,有助歐盟產業發展及在公平競爭環境改善產業狀況,進口商因仍能取得公平定價之產品將不受重大影響。如不採行措施,歐盟生產者將自該行業消失,零組件供應商之生存也將受到威脅。因此,認定並無令人信服之理由而不對中國大陸涉案產品課徵反傾銷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