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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標題" 歐盟對自中國大陸進口之手動液壓搬運車及其重要零組件繼續課徵反傾銷稅並擴及自泰國進口之涉案產品
案件內容 歐盟於本(2011)年10月13日公告對自中國大陸進口之手動液壓搬運車及其重要零組件(hand pallet trucks and their essential parts)繼續課徵7.6%~46.7%之反傾銷稅。 歐盟係於2005年12月起對自中國大陸進口之涉案產品課徵7.6%~46.7%之反傾銷稅,經反規避調查後2009年6月起反傾銷稅擴及自泰國進口之涉案產品。本次落日檢討係由歐盟兩家主要廠商代表產業於2010年4月21日提出申請,歐盟執委會於2010年7月20日公告展開調查。 在傾銷調查方面,由於中國大陸無廠商配合調查,亦無類比國家廠商願意配合調查,執委會係以可得資料逕行認定,並以歐盟生產廠商售價設算正常價格、歐盟統計局(Eurostat)之統計資料等設算中國大陸廠商之出口價格。執委會認定自中國大陸進口之涉案產品在檢討調查期間(RIP)持續傾銷,以不同資料來源計算傾銷差率達97%~224%。另由中國大陸龐大之閒置產能、歐盟市場對中國大陸廠商仍具吸引力,因此認定取消反傾銷稅後傾銷可能會繼續。 在損害調查方面,執委會認定儘管有反傾銷措施之存在,損害資料考量期間歐盟產業之經濟指標,如獲利、生產量、銷售量、產能利用率、就業情況均呈惡化,雖然此一負向發展可能是需求強烈緊縮所致,但在市場占有率上,中國大陸涉案產品持續上升而歐盟產業卻下降4%,中國大陸之涉案產品已近獨佔歐盟市場之地位,其低價進口將危急歐盟產業之生存,已有兩家生產者退出歐盟市場,因此歐盟產業仍遭受實質損害。另歐盟消費量雖大幅下降,但中國大陸涉案產品進口量之下降幅度較小,其市場占有率上升,由可得資料計算其削價幅度達43%~48%,在其他國家之進口量極少並大幅下降,中國大陸之涉案產品市場占有率已達83%,其大量低價對歐盟產業形成壓力,因此中國大陸傾銷進口與歐盟產業損害具因果關係。此外,鑒於中國大陸產能龐大,產量曾超過歐盟產業之2倍,內銷比例低,中國大陸涉案產品銷售至歐盟市場之價格較其他國家為高,如無反傾銷稅可能導致其轉向至歐盟市場。因此,取消反傾銷稅後傾銷進口可能導致產業損害繼續,使歐盟產業經濟指標及財務狀況進一步惡化,中長期甚至危及產業之生存。 此外,在歐盟整體利益部分,鑒於歐盟持續流失市場占有率,中國大陸涉案產品卻逐步增加,歐盟已有兩家廠商停止生產,歐盟產業在損害資料考量期間遭受實質損害,如無反傾銷稅,歐盟產業將進一步惡化。進口商及使用者在本案調查均未表示意見,從課徵反傾銷稅並未發現對使用者造成重大影響,進口商及使用者仍可自中國大陸獲得主要供應,其他來源也未呈現困難,維持反傾銷稅不致對進口商或使用者造成嚴重影響。因此,難以斷言維持對中國大陸涉案產品課徵反傾銷稅不符歐盟利益。 原案反傾銷稅已於2009年擴及自泰國進口之涉案產品,本次調查並無新增資料,因此繼續課徵之反傾銷稅仍擴及自泰國進口之涉案產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