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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標題" 澳洲反傾銷與平衡稅相關法規修正
案件內容 澳洲海關及邊境保護署於2011年10月20日公告反傾銷稅及平衡稅相關法規之修正,包括:部長於收受調查報告後30日內作成決定、擴大產業實質損害認定所考量因素、修正可控訴補貼範圍與WTO的SCM(補貼暨平衡措施協定)及農業協定一致、擴大反傾銷與平衡稅調查案之利害關係人定義。該修正於同年10月24日實施,當局亦於10月20日公告反傾銷檢討案的申請表單修正。本次相關法規之修正,係澳洲於2011年6月22日宣布改革套案之一部分,茲摘要前述法規修正如下: 1. 部長於收受調查報告後30日內作成決定本次修正係針對調查案、落日檢討案、稅率評估、檢討案(含快速檢討在內) 等報告,及依行政救濟決定後作成之報告,規定部長應於收到後30日內作成決定。加速決策過程對利害關係人而言可提高確定性並縮短完成調查案之期程。倘部長認為案件特殊可延長期限,惟應公告該期限。 2. 擴大認定產業實質損害所考量因素新增認定產業實質損害時之考量因素包括: 1)雇工人數、薪資水準,以及任何影響就業之因素(包括工時、臨時人力等勞動合約中各項條款及條件的改變); 2)產業投資、投資報酬率、集資能力,以及任何影響投資之因素(生產同類產品的投資)。 3. 修正可控訴補貼範圍與WTO的SCM及農業協定一致 WTO之SCM協定及農業協定中有關排除某些補貼或國內支持措施於可控訴補貼於外之規定已於1999年及2004年分別失效,惟澳洲當時並未修正相關法規,申請人無法就某些已被SCM及農業協定列為可控訴補貼情形申請救濟。本次則依據WTO規定將某些原列不可控訴性補貼轉列為可控訴補貼。 1)依據WTO之SCM協定,新增針對下列情況所提供的特定援助為可控訴補貼:企業或高等教育與研究機構的研究;區域發展一般架構下的弱勢地區;幫助企業因應新環境要求;農業研究計畫、害蟲及疾病的控制、訓練、行銷與促銷、檢疫與諮詢服務、基礎建設、儲備與救援食品的公共採購等由政府計畫所提供之服務或利益 2)屬於WTO農業協定附件2 所列之免於削減承諾基礎的境內支持措施,修正為可控訴補貼。 4. 擴大反傾銷與平衡稅調查案之利害關係人定義反傾銷及平衡稅調查案之利害關係人擴大至包括產業公會、工會、下游產業成員在內,無論其是否為進口商。目的在提供較多利害關係人參與調查的權利(包括:提出資料、與產業協力申請案件、要求當局展開調查或進行檢討),並不影響現行展開調查的代表性規定。前述之產業公會及工會必須與國內同類產品之生產或製造直接相關,惟不限制應佔其會員大多數;下游產業成員係指以使用涉案進口產品或國內同類產品做為製造或生產下游產品之投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