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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標題" 歐盟對自印度、印尼、馬來西亞進口之特定脂肪醇及其混合物課徵確定反傾銷稅
案件內容 歐盟於本(2011)年11月11日公告對自印度、印尼、馬來西亞進口之脂肪醇及其混合物(certain fatty alcohols and their blends)從量課徵確定反傾銷稅,印度廠商每公噸課徵46.98~86.99歐元,印尼廠商每公噸課徵45.63~80.34歐元,馬來西亞廠商每公噸課徵35.19~61.01歐元,更改臨時反傾銷稅係以從價稅率課徵之方式,但臨時反傾銷稅超過確定反傾銷稅部分可獲退還。 本案歐盟執委會經初步調查認定後,於本年5月11日公告對自上述3國進口之涉案產品課徵為期6個月之臨時反傾銷稅。 執委會最後調查確認自該3國進口之涉案產品傾銷差額均非微量,且與歐盟產業及彼此間互相競爭,因此累積評估後認定對歐盟產業造成損害。另經考量金融危機等其他因素,均未能打破傾銷導致損害之因果關係。再考量歐盟可能受影響較大之使用者,經模擬分析課徵反傾銷稅後其成本增加有限,執委會爰認定並無令人信服理由認為課徵反傾銷稅不符歐盟利益。最後,執委會以低價銷售(underselling)計算之損害差額較傾銷差額為高,故依較低稅率原則應以傾銷差額對自印度、印尼、馬來西亞進口之涉案產品課徵確定反傾銷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