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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標題" 歐盟對自中國大陸進口之特定無縫不銹鋼管課徵確定反傾銷稅
案件內容 歐盟於本(2011)年12月20日公告對自中國大陸進口之特定無縫不銹鋼管(certain seamless pipes and tubes of stainless steel)課徵確定反傾銷稅,個別廠商稅率為48.3%~71.9%,其他廠商稅率為71.9%。 本案歐盟執委會經初步調查認定後,於本年6月29日公告對中國大陸進口之涉案產品課徵臨時反傾銷稅。 在臨時反傾銷稅命令公布後,許多中國大陸出口商特別強調,歐盟產業銷售量及市場占有率下降主要係肇因於金融危機導致需求之減少而非中國大陸之傾銷進口,尤其是損害調查期間中國大陸涉案產品之價格下降幅度與歐盟產業之產品相當。但歐盟執委會認為,在臨時反傾銷稅命令中即已認定,經濟情況反轉導致需求減少確對歐盟產業造成負面影響,但不能就此減低中國大陸低價傾銷進口品及其增加市場占有率所造成之損害效果,傾銷所造成之損害效果在需求不振時較需求成長時更加嚴重。本案中國大陸進口品之削價幅度仍然顯著、市場占有率增加,必然對歐盟產業造成價格壓力,使其售價無法反映生產成本。此外,調查結論並非僅由銷售量、市場占有率或價格等損害指標所決定,例如銷售量及市場占有率之流失通常會伴隨獲利情況之嚴重惡化,並且主要是由傾銷進口之價格壓力所造成。最後,考量涉案產品之削價幅度及其絕對與相對進口量之增加,難以斷言歐盟產業售價之下跌與傾銷進口之價格水準無關。因此,經由上述分析,中國大陸涉案產品之大量進口與對歐盟產業所產生價格壓力可以認定傾銷進口與實質損害具因果關係。另考量其他國家進口等其他因素,均未能打破傾銷導致損害之因果關係。 歐盟利益部分,在臨時反傾銷稅命令中曾考量對中國大陸涉案產品課徵反傾稅將對下游使用者造成嚴重影響,但其後並未有與此相關之評論或具體事證提出,執委會爰認定並無令人信服理由認為課徵反傾銷稅不符歐盟利益。 最後,執委會以低價銷售(underselling)計算之損害差額較傾銷差額為高,故依較低稅率原則應以損害差額對自中國大陸進口之涉案產品課徵確定反傾銷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