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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標題" 歐盟對自中國大陸、台灣進口之特定不銹鋼緊固件繼續課徵反傾銷稅
案件內容 歐盟於本(2012)年1月7日公告對自中國大陸、台灣進口之特定不銹鋼緊固件(certain stainless steel fasteners and parts, SSF)繼續課徵反傾銷稅,中國大陸廠商之稅率為11.4%~27.4%,台灣廠商之稅率為8.8%~23.6%。 歐盟係於2005年11月起對自中國大陸、台灣、印尼、泰國、越南進口之涉案產品課徵反傾銷稅,本次落日檢討係由歐盟工業緊固件協會(European Industrial Fasterners Institute, EIFI)代表產業於2010年8月19日提出申請。由於本次申請僅要求檢討對中國大陸及台灣所採之反傾銷措施,因此對印尼、泰國、越南所採之反傾銷措施不在檢討範圍,歐盟執委會於2010年11月19日公告展開調查。由於本案利害關係人眾多,執委會使用抽樣方法調查。無中國大陸出口商配合調查,台灣出口商及歐盟生產商則由執委會選擇作為調查對象,最後3家台灣出口商(傾銷調查期間出口至歐盟之比率為41.6%)、1家進口商、5家歐盟生產商(傾銷調查期間在歐盟之銷售比率為38%)回復調查問卷。 在傾銷調查方面,(一)中國大陸:由於無中國大陸出口商配合調查,執委會以申請書資料認定中國大陸仍然傾銷。另由歐盟也於2009年對中國大陸碳鋼緊固件課徵反傾銷稅可能使其閒置產能轉為生產不銹鋼緊固件、歐盟市場對中國大陸廠商仍具吸引力,因此認定取消反傾銷稅後中國大陸廠商之傾銷可能繼續且似有動機進一步增加出口。(二)台灣:經實地訪查抽樣出口商,僅有1家獲得採認得個別計算傾銷差額,執委會以落日檢討慣用之方法,即傾銷調查期間12個月中選取4個月(本案為每季之最後1個月)加權平均計算台灣合作廠商之傾銷差額為22%,另由申請書所載其他2家不合作廠商之傾銷差額為14%~50%,因此認定台灣廠商傾銷仍然存在。另由申請書指稱台灣廠商投資新設備增加產能、實地訪查發現2011年增加產能之投資與原始案調查期間比較增加12%、台灣對歐盟市場銷售量穩定但售價下跌顯示歐盟市場仍具吸引力、由3家抽樣廠商出口至第3國數量下降顯示其出口偏向歐盟,因此認定取消反傾銷稅後台灣廠商之傾銷可能繼續且似有動機進一步增加出口。 在損害調查方面,執委會認定中國大陸及台灣之進口量均非微量而且彼此競爭,因此累積評估為適當。在損害資料考量期間,儘管歐盟之消費量仍然穩定,但歐盟產業銷售量下降,市場占有率也隨之降低,許多歐盟產業之經濟指標呈現負向發展,因此認定歐盟產業持續惡化並處於脆弱狀態。另中國大陸及台灣之閒置產能龐大且有能力快速增加生產量,且無跡象顯示第三國市場或其內需市場可吸收多餘產能。因此執委會認定,可以斷言取消反傾銷稅後,已在脆弱狀態之歐盟產業狀況可能進一步惡化,實質損害可能繼續。 在歐盟整體利益部分,執委會認為對中國大陸及台灣涉案產品之反傾銷措施如不存在將損及歐盟產業利益;進口商利益部分則僅有1家抽樣進口商回覆問卷,但其自涉案國進口比率微小且該公司獲利穩定,因此認定維持措施對其影響有限。因此,並無令人信服之理由認為維持對中國大陸及台灣之涉案產品繼續課徵反傾銷稅不符歐盟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