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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標題" 歐盟對自中國大陸、烏克蘭進口之鋼索纜線繼續課徵反傾銷稅
案件內容 歐盟於本(2012)年2月9日公告對自中國大陸、烏克蘭進口之鋼索纜線(steel ropes and cables)繼續課徵反傾銷稅,中國大陸廠商稅率為60.4%,烏克蘭廠商稅率為51.8%。 歐盟係於1999年8月起對自中國大陸、印度、烏克蘭、南非進口之涉案產品課徵反傾銷稅,亦於2001年8月起對自俄羅斯進口之涉案產品課徵反傾銷稅,並於2007年10月經期中及落日檢討後延長原課稅命令。另經反規避調查後,將對烏克蘭之課稅範圍延伸至摩爾多瓦,對中國大陸之課稅範圍延伸至摩洛哥及南韓。本次落日檢討係由歐盟線纜工業聯繫委員會(the Liaison Committee of European Union Wire Rope Industries)代表產業提出申請,歐盟執委會於2010年11月13日公告對自中國大陸、烏克蘭、南非進口之涉案產品展開調查。自印度進口之涉案產品未列於落日調查申請範圍,屆期後不再課徵反傾銷稅。 在傾銷調查方面,中國大陸無出口商完全配合調查,執委會以土耳其作為類比國設算正常價格,並以可得公開資料設算中國大陸廠商之出口價格,經比較後認定傾銷差額為38%;南非僅有1家出口商,並以其回復問卷計算傾銷差額為17%;烏克蘭亦無出口商完全配合調查,執委會以申請書資料設算正常價格,並以可得公開資料設算烏克蘭廠商之出口價格,經比較後認定傾銷差額為80%。另觀察閒置產能及累積庫存,中國大陸最大、烏克蘭次之,南非則可視為無;歐盟市場對中國大陸、烏克蘭廠商仍具吸引力、南非涉案產品銷售至第三國市場之售價則遠高於銷售至歐盟者,因此中國大陸、烏克蘭廠商極有可能在取消反傾銷稅後,將多餘產能以傾銷價格銷售至歐盟;中國大陸、烏克蘭廠商均有藉由其他國家進口至歐盟之規避情形,顯示該2國產品無法與歐盟產品公平競爭,但南非產品則可在其他第三國市場與所有國家公平競爭;因此認定取消中國大陸、烏克蘭涉案產品之反傾銷稅後,大量傾銷可能繼續發生;但取消南非涉案產品之反傾銷稅後,大量傾銷不大可能繼續發生。 在損害調查方面,由於南非銷售至歐盟之產品類型價格遠較中國大陸、烏克蘭為高,也未像該2國產品對歐盟產品削價,雖然前述3國產品物理特性相似、亦可互相交換、彼此互相競爭,執委會仍認定應累積評估中國大陸、烏克蘭產品,但單獨評估南非產品。在損害資料考量期間,儘管市場消費量下降21%,歐盟產業成功穩住市場占有率、售價提高11%、獲利情況也維持穩定,因此認定歐盟產業未遭受實質損害。但由於中國大陸、烏克蘭之閒置產能幾達歐盟市場消費量,該2國產品持續低價且對歐盟產品存在削價,出口商具有大量出口之能力,將在歐盟市場產生降價壓力,對歐盟產業之經濟狀況產生負面衝擊。如歐盟產業暴露於該2國產品之傾銷進口大量增加將導致原案調查時所發現財務惡化之情況,因此認定取消該2國產品之反傾銷稅後,歐盟產業損害可能再發生。至於南非產品,由於其閒置產能不多、也無削價存在,因此認定取消該國產品之反傾銷稅後,不致導致歐盟產業損害再發生。 在歐盟整體利益部分,僅有2家進口商表示維持反傾銷措施將使價格上漲,但有其他供給來源存在,另1家使用者也顯示並未受到傷害。因此,並無令人信服之理由認為維持對中國大陸、烏克蘭涉案產品繼續課徵反傾銷稅不符歐盟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