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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標題" 中國大陸商務部2012年10月18日公告對日產北美汽車有限公司排氣量在2.5公升以上之進口小轎車和越野車的反傾銷及平衡稅措施進行新出口商檢討
案件內容 本(2012)年9月3日,日產北美汽車有限公司(Nissan North America,Inc)向中國大陸商務部提出新出口商檢討申請。申請人主張,在原反傾銷及平衡稅案件調查期間未向中國大陸出口涉案產品,與原調查案件中其他美國涉案產品之生產商不存在關聯關係,而在原調查案件被採行反傾銷及平衡稅措施後對中國大陸有實際出口,符合新出口商的條件。商務部檢討後,認為日產北美汽車有限公司具備新出口商資格的初步證據。符合中國大陸「反傾銷條例」第47條及中國大陸「反補貼條例」第42條的規定,爰自本年10月18日起對日產北美汽車有限公司排氣量在2.5公升以上之進口小轎車和越野車之反傾銷及平衡稅措施進行新出口商檢討,本次調查期限自本年10月18日起至2013年7月18日止。 本案係緣於中國大陸商務部2011年12月14日決定對美國排氣量在2.5公升以上之進口小轎車和越野車實施反傾銷及平衡稅措施,實施期限為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