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lumn value
"案件標題" 中國大陸公告對自日本、新加坡、韓國和台灣進口之丙酮反傾銷措施將屆期
案件內容 中國大陸商務部於本(2012)年12月7日公告對自日本、新加坡、韓國和台灣進口之丙酮反傾銷措施將屆期。本案涉案產品丙酮,又稱二甲基甲酮,簡稱二甲酮,或稱醋酮、木酮等;英文名稱為Acetone、Dimethyl ketone或2-Propanone。丙酮主要用於製造雙酚A、甲基丙烯酸甲酯(MMA)、丙酮氰醇、甲基異丁基酮等產品,同時可作為有機溶劑,並廣泛應用於醫藥、油漆、塑料、火藥、樹脂、橡膠、照相軟片等產業。 本案緣於2008年6月8日中國大陸公告對自日本、新加坡、韓國和台灣進口之丙酮課徵為期5年之反傾銷稅,該反傾銷措施將於2013年6月9日屆期。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國內產業或代表國內產業的自然人、法人或有關組織可在該反傾銷措施屆期60天前,以書面形式向商務部提出落日檢討申請。 如國內產業或代表國內產業的自然人、法人或有關組織未於規定期間提出落日檢討申請,商務部也未主動展開落日檢討,則上開反傾銷措施將於2013年6月9日屆期而終止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