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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標題" 歐盟對自俄羅斯、土耳其進口之鋼鐵管件課徵確定反傾銷稅
案件內容 歐盟於本(2013)年1月29日公告對自俄羅斯、土耳其進口之鋼鐵管件(certain tube and pipe fittings of iron or steel)課徵確定反傾銷稅,稅率與臨時反傾銷稅率一致,俄羅斯廠商單一稅率為23.8%,土耳其廠商個別稅率為2.9-12.1%,其他廠商稅率為16.7%。 本案係2012年7月31日起課徵臨時反傾銷稅,俄羅斯廠商均未配合調查,土耳其廠商所提意見均未被歐盟執委會接受,因此臨時反傾銷稅率均維持並確認為確定反傾銷稅率。 在損害調查方面,(一)有關土耳其廠商主張不應將俄羅斯與土耳其產品累積評估之問題,執委會認為雖然土耳其產品進口量無大幅增加,但在需求萎縮情況下其市占率仍增加,價格趨勢與俄羅斯產品雷同,也對歐盟產品存在最高達30%之削價。另外土耳其廠商也主張應如先前同一產品之調查案將台灣及斯洛伐克的進口視為不重要(雖然超過微量門檻)停止調查,執委會亦認為當時該2國進口量相對微小、市占率下降,與本案土耳其與俄羅斯市占率增加及均有相當進口量不同。土耳其廠商也主張土耳其與俄羅斯在歐盟市場之銷售有地域性之不同,以競爭條件而言應視為不相似,執委會認為歐盟市場為單一市場而不同意。(二)有關歐盟產業之問題,土耳其廠商認為自2008年至IP(2010.10.1-2011.9.30)歐盟產業之市占率仍增加3%,因此歐盟產業並未遭受損害,執委會認為歐盟產業之市占率增加僅是反映其銷售量之減少稍低於市場消費量之減少,此外歐盟產業經濟指標僅庫存呈現正面,但庫存減少需在銷售量快速增加且大於生產量才能視為正面指標,而本案卻是僅反映生產量減少較銷售量減少為快,因此不能視為正面指標。在其他因素部分,(一)有土耳其廠商及政府主張歐盟產業損害係因其他第三國產品低價進口所致,特別是已課徵反傾銷稅之國家,執委會認為已課徵反傾銷稅之國家售價確實低價,但與涉案國售價相近,而其市占率卻已減少,且其售價因統計資料有限、設算價差並無決定性、可能是不同產品組合所致,因此不能打破涉案產品傾銷導致歐盟產業損害之因果關係。其他國家之市占率亦減少、售價較涉案產品為高且與歐盟產品相近,因此不能打破前述因果關係。(二)土耳其政府主張歐盟產業損害係因需求緊縮導致生產成本增加所致,執委會承認需求緊縮確實導致生產成本較高,在正常市場情況歐盟產業應能維持正常售價水準以減低成本增加之衝擊,但涉案產品低價傾銷進口之壓力使歐盟產業不能正常因應。因此需求緊縮亦不能打破前述因果關係。 在歐盟利益部分,土耳其廠商主張課徵反傾銷稅將導致申請人之一廠商壟斷歐盟市場,但執委會認為另一申請廠商規模相近,也有其他廠商配合抽樣調查,以及其他小廠商存在,而且也有其他進口來源,不致造成壟斷。因此臨時措施之結論,包括沒有令人信服之理由認定課徵反傾銷稅將不符合歐盟利益,獲得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