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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標題" 歐盟對自中國大陸進口之捲筒鋁箔紙課徵確定反傾銷稅
案件內容 歐盟於本(2013)年3月13日公告對自中國大陸進口之捲筒鋁箔紙(certain aluminum foils in rolls)課徵確定反傾銷稅,個別廠商稅率為14.2%~15.6%,合作廠商稅率為14.6%,其他廠商稅率為35.6%。 本案係2012年9月18日起課徵臨時反傾銷稅。傾銷調查經更正出口商之數據及打字錯誤,最後傾銷差額如下:個別廠商傾銷差額為30.6~37.4%,合作廠商傾銷差額為34.9%,其他廠商傾銷差額為45.6%。 在損害調查方面,最後調查由於無利害關係人評論,因此臨時措施認定傾銷進口造成歐盟產業損害之結論獲得確認。 在歐盟利益部分,雖有2家進口商表示減少獲利率或表達將被迫退出歐盟市場,但執委會認為雖然現在基於公平競爭,涉案產品之進口可能縮小規模,惟其仍得繼續進口。因此確認措施對進口部門之影響並非不成比例。在無其他進一步評論下,臨時措施時「沒有令人信服之理由認定課徵反傾銷稅將不符合歐盟利益」之結論獲得確認。 在損害差額認定上,有利害關係人認為以產品控制碼(PCN)計算及初步調查階段分成零售及批發2種銷售管道之問題,應停止調查,執委會檢視後均予拒絕。有一家英國進口商與中國大陸出口商相關,主張其零售價之管銷及利潤率於價格比較時不應被扣除,但執委會認為損害差額以進口品之CIF價與歐盟產品出廠價格為可資比較之銷售層級,並比照傾銷差額之計算,以第一次轉售獨立買主之零售價扣除相關費用而得,是為適當方法。經計算最後損害消除差額如下:個別廠商損害差額為14.2~15.6%,合作廠商損害差額為14.6%,其他廠商損害差額為35.6%,在考量足以消除傾銷所造成損害之損害差額均較傾銷差額為低,依較低稅率原則,爰以損害差額為確定反傾銷稅之稅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