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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標題" 歐盟對自美國進口之生質酒精課徵確定反傾銷稅
案件內容 歐盟於本(2013)年2月22日公告對自美國進口之生質酒精(bioethanol)課徵確定反傾銷稅,美國廠商單一稅率為每公噸課徵62.3歐元。 本案係由歐盟再生酒精協會生產者聯盟(ePURE)於2011年10月12日代表產業提出申請,歐盟執委會於2011年11月25日同時對美國生質酒精展開反傾銷及平衡稅調查,惟於2012年12月21日停止平衡稅調查。傾銷及損害資料調查期間(IP)為2010年10月1日至2011年9月30日,損害資料考量期間為2008年1月至IP。本案涉案產品為生質酒精,不包含以EN15376標準量測含水分超過0.3%者,但包含調配於汽油中乙醇含量超過10%者,不涵蓋與生質酒精基本特性不同之合成(synthetic)乙醇,也不涵蓋非作燃料用途之生質酒精(進口商需聲明)。美國生產商聲稱美國境內產製銷售之生質酒精含水分超過0.3%且係對應於ASTM標準而非歐盟之EN15376標準,但執委會認為在美國產製銷售之生質酒精與涉案產品具相同之物理、化學、技術特性,而且同類貨物之要求不需各方面均相似,只要其部分特性與涉案產品之特性很類似(closely resembling)即可。 本案由於美國生產廠商僅將涉案產品銷售至其國內之貿易商或調配商,並未將產品直接出口至歐盟,因此並非實際出口商,其所提供資料在臨時措施階段無法認定IP期間美國生產廠商是否傾銷,且該等貿易商或調配商僅有1家參與調查,以致當時資料不充分,無法課徵臨時反傾銷稅。此外,因難以個別追蹤貿易商或調配商出口至歐盟之交易以認定正常價格,出口歐盟時也無法確認該筆出口來源之美國生產商。甚且,調查顯示抽樣調查之美國生產商向買主索取之價位與出口至歐盟之涉案產品價格有所不同。因此,執委會認定傾銷差率以涉案國單一稅率較為適當,以加權平均正常價格與加權平均出口價格比較,美國廠商單一傾銷差率為9.5%。 在損害調查方面,(一)調查顯示低價傾銷產品自2010年起大量進口至歐盟,雖然同期間部分歐盟產業損害之經濟指標亦有所改善,但其幅度不如消費量之增加幅度,因此無法滿足歐盟產業之發展活動。(二)有關歐盟產業之發展活動,例如銷售量、生產量、產能利用率等在調查資料考量期間呈現正向趨勢,係因歐盟新生產商加入市場所致,自2010年起涉案產品大量進口至歐盟,歐盟產業即無法達到充分之產業發展及價格水準以持續進行重要投資。(三)涉案產品持續對歐盟產業削價,導致歐盟產業無法反映生產成本,實現現金流量及獲利,事實上,歐盟產業之財務指標,例如獲利、現金流量、投資報酬率等持續惡化或維持低水準,嚴重影響歐盟產業之籌資及投資能力。(四)綜上所述,歐盟產業於IP期間遭受實質損害。 在因果關係及其他因素部分,(一)在調查資料考量期間,歐盟消費量增加29.2%,低價之涉案產品進口量大幅增加,市占率從1.9%增加至15.7%,對歐盟產業產生價格壓力,雖然歐盟因新廠商加入市場使某些指標呈現改善,但其市占率流失之同時美國涉案產品卻呈現大幅增加,由於涉案產品之削價及價格壓力導致歐盟產業財務狀況惡化。(二)有關其他國家之進口,除巴西外並無其他主要進口來源國,雖然巴西進口價格也遠低於歐盟產品,但其進口量大幅下降,於IP期間之進口量極少以致無法打破美國涉案產品造成歐盟產業損害之因果關係。(三)有關歐盟產業之出口,由於歐盟產業出口量小且價格遠高於歐盟市場,因此無法打破因果關係。(四)有關經濟危機,由於經濟危機對歐盟產業並無負面影響,2009年危機發生當年,歐盟生質酒精之消費量之增加率創歷史記錄。(五)其他利害關係人提及之因素,包括原物料價格之波動、需求不如預期、歐盟法規架構、歐盟產業內部問題,執委會均認定未能打破因果關係。 在歐盟利益部分,(一)採行措施將恢復歐盟市場有效之貿易條件,使歐盟產業得以反映生產成本、增加銷售量及取回流失之市占率、改善財務狀況及獲利。(二)由於歐盟參與調查之進口商及使用者問卷均顯示,生質酒精占其業務比例極低,採行措施對其影響不大。有利害關係人主張歐盟產能不足,調查也顯示歐盟產業因目前售價過低而有閒置產能,如市場扭曲狀況改善,歐盟產業將能提高產量以因應增加之需求。(三)因此沒有令人信服之理由認定課徵反傾銷稅將不符合歐盟利益。 在計算足以消除傾銷所致產業損害效果之差額,所採措施應使歐盟產業能反映生產成本及正常情況下之獲利水準,因此以美國涉案產品進口量不大及歐盟非試車階段廠商2008至2009年之平均稅前獲利率6.8%毛利率設算應屬合理。經調整計算後,美國廠商單一損害差額為31.1%。依較低稅率原則,採傾銷差額與消除損害額度較低者,爰以傾銷差額課徵9.5%之反傾銷稅,並採從量課稅方式每公噸課徵62.3歐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