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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標題" 中國大陸公告對自韓國LS電線株式會社和大韓光通信株式會社進口非色散位移單模光纖課徵反傾銷稅案之情勢變更檢討結果
案件內容 中國大陸商務部於本(2013)年3月1日公告對自韓國LS電線株式會社(LS Cable&System Ltd)和大韓光通信株式會社(TAIHAN Fiberoptics Co.,LTD.)進口非色散位移單模光纖所適用的反傾銷措施之情勢變更檢討調查結果。本次情勢變更檢討之調查範圍為上述兩家韓國涉案公司的進口涉案產品之正常價格、出口價格及傾銷差率,商務部經調查後裁定自本年3月5日起將韓國LS電線株式會社所適用的反傾銷稅稅率調整為9.1%,大韓光通信株式會社所適用的反傾銷稅稅率調整為7.9%。 本案涉案產品與原案相同,即非色散位移單模光纖,簡稱G652單模光纖。英文名稱:Dispersion Unshifted Single-Mode Optical Fiber。具有內部損耗低、帶寬大、易於升級擴容和成本低的優點。廣泛應用於高速率、長距離傳輸,如長途通信、幹線、有線電視和環路饋線等網路。 本案緣於商務部決定自2005年1月1日起對自美國、日本及韓國進口的非色散位移單模光纖課徵反傾銷稅。商務部於2010年12月31日針對該措施作出落日檢討最終認定,決定自2011年1月1日起繼續對自日本及韓國進口該涉案產品課徵反傾銷稅,實施期限為5年。2012年1月5日長飛光纖光纜有限公司、富通集團有限公司、烽火藤倉光纖科技有限公司、亨通光纖科技有限公司、中天科技光纖有限公司、法爾勝光子有限公司和成都中住光纖有限公司代表中國大陸產業向商務部提出申請,主張韓國LS電線株式會社和株式會社OPTOMAGIC出口至中國大陸涉案產品的傾銷幅度加大,超出該兩家韓國公司適用之反傾銷稅稅率,爰提出情勢變更檢討之申請;商務部審查後,決定由大韓光通信株式會社繼承原株式會社OPTOMAGIC在涉案產品反傾銷措施之權利義務,自2012年3月5日起對上開兩家韓國涉案公司進口之涉案產品所適用之反傾銷措施展開情勢變更檢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