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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標題" 歐盟對自中國大陸、泰國進口之延性鑄鐵螺牙管件課徵確定反傾銷稅
案件內容 歐盟於本(2013)年5月14日發布公告對自中國大陸、泰國進口之延性鑄鐵螺牙管件(threaded tube or pipe cast fittings of malleable cast iron)課徵為期5年之確定反傾銷稅。本案係自2012年11月15日起課徵臨時反傾銷稅。 涉案產品與同類貨物定義方面,有進口商重申空壓件本體(bodies of compression fittings)不應為涉案產品,執委會經檢視所提證據同意限縮產品範圍。有2利害關係人主張延性鑄鐵之電導線管件,特別是延性鑄鐵螺牙圓形連接盒(malleable iron threaded circular junction boxes)應予排除於涉案產品,因為連接盒用於電線系統之容納、保護之功能與涉案產品為確保水或瓦斯不外漏之功能不同,經執委會仔細考慮各方主張後同意沒有蓋子之圓形連接盒應排除於涉案產品之外。因此,涉案產品定義範圍為延性鑄鐵螺牙管件,目前落在CN code ex 7307 19 10範圍內,並且排除使用ISO DIN 13 metric thread之空壓件本體及沒有蓋子之延性鑄鐵螺牙圓形連接盒。 抽樣方面,臨時措施認定揭露後並未收到有關對歐盟生產商、中國大陸出口之生產商及無關聯進口商抽樣之任何評論,故臨時措施之認定獲得確認。 在損害調查方面,分述如下: (一) 歐盟之生產:並未收到任何有關歐盟生產之評論,故臨時措施之認定獲得確認。另外,於資料考量期間另有3家於2008年至2009年停產之歐盟生產商以及1家於資料考量期間後期停產之生產商易生產同類產品。 (二) 歐盟產業定義:利害關係人指稱抽樣之2個歐盟生產商集團均進口涉案產品,經查屬實;然而,第一,歐盟生產商亦為涉案產品之進口商並非即自動剔除於歐盟產業之外;第二, 2個集團之各生產商之進口量相對於其生產商集團之總產量而言僅是微小,故認定該2抽樣生產商集團亦屬歐盟產業。此外,利害關係人指稱一歐盟生產商與涉案產品之進口商有關聯,不應列為歐盟產業。然而,第一,值得注意的是歐盟生產商被發現與出口商有關係/連結並非即自動剔除於歐盟產業之外;第二,即使該歐盟生產者與出口商有關係/連結,亦並無證據證實其符合歐盟反傾銷基本規章(以下稱基本規章)第4(2)條之相關聯條件。甚至,自相關聯進口商進口之數量僅係被指稱歐盟生產商之生產量及銷售量之一小部分。因此,在資料考量期間製造同類產品之所有歐盟生產商被視為構成歐盟產業,且為基本規章第4(1)條所指之歐盟產業。 (三) 歐盟消費量:初步報告之生產量及存貨量正確,但歐盟產業之銷售量有誤及某些非抽樣歐盟生產商之銷售量未被完全計入。更正後之結果,歐盟消費量及於歐盟市場之占有率必須一併更正。歐盟消費量自2008年至2009年明顯下降28%,其後增加7%,而較資料考量期間之初期低21%。 (四) 自涉案國之進口:1.累積評估:在IP時,印尼之進口量約占歐盟總進口量之2.5%,為基本規章第9 (3)條及WTO反傾銷協定所稱之可忽略數量。故涉案進口產品之累積評估,只包括中國大陸及泰國進口量,不包括印尼之進口量。有利害關係人主張泰國進口量不應該與中國大陸進口量累積評估。就進口量言,雖然自泰國進口之銷售量低於中國大陸甚多,然並非微量,雖其絕對量下降,然資料考量期間市占率增加19%;另雖泰國進口價平均高於中國大陸,惟仍然明顯對歐盟產業削價,而且泰國與中國大陸之進口價差逐漸縮小,自2008年之698歐元/公噸降至IP之472歐元/公噸。因未收到任何其他之評論,故確認臨時措施時之報告內容。2.涉案傾銷產品之進口數量、市占率及其進口價格及削價:依據利害關係人指稱涉案進口品與歐盟產品之貿易層次不同,而調低初步認定時之削價幅度為25%至45%,惟1家泰國出口商約10%。 (五) 歐盟產業狀況與損害之結論:由於無其他主張或評論,因此臨時措施關於歐盟產業已經遭受基本規章第3(5)條所稱之實質損害獲得確認。 在因果關係方面,其他因素之效果分述如下: (一) 自第三國之進口:因應歐盟消費量資料更新,自第三國進口量之市占率調低。由於自第三國進口之數量有限且趨勢穏定多認為其未在IP期間造成歐盟產業損害。 (二) 歐盟消費量減少之趨勢:利害關係人指稱消費量減少係因不同材質,例如塑膠、不銹鋼、碳鋼、銅以及新連接器材科技所生產之替代產品所取代。某些歐盟生產商已經擴大產品範圍,目前也包括某些替代產品。然而,歐盟消費量緊縮之損害效果是由於傾銷進口持續增加而加劇。因此,歐盟消費量緊縮之負面發展並未打破傾銷進口產品與歐盟產業遭受損害之因果關係。 (三) 產能降低並非由於傾銷進口: 利害關係人指稱2008年至2009年間由於經濟危機導致3家歐盟生產商關閉生產,故並非因傾銷進口所致。然而,3家歐盟生產商關閉並不能只視為是需求減少之效果。在資料考量期間,緊縮之歐盟市場亦遭受自涉案國傾銷產品之進口持續增加,故歐盟產能降低與增加之涉案進口市占率有明顯關聯。 (四) 歐盟生產商之涉案產品進口:利害關係人指稱歐盟生產商所遭受之損害是自己所造成的,因據稱其進口可觀數量之涉案產品。執委會根據歐盟生產商及合作出口廠商提供之資料顯示,對每一家抽樣之歐盟生產商,該進口量相對於其自產之總生產量及總銷售量僅為少數,並不會造成歐盟產業之損害,故駁回該主張。 (五) 以2008年為基期年:利害關係人指稱歐盟產業的惡化趨勢主要是資料參考期間使用2008年為參考點。據稱,2008年對歐盟產業而言是異常好的一年。然而,依申請人提出之資料指出歐盟產業狀況於2007年較2008年相似或更好。因此認定有損害並非由於以2008年為基期年之故。 由於利害關係人無其他主張或評論,因此臨時措施認定之內容獲得確認。即歐盟產業因涉案產品傾銷進口,致獲利、生產量、產能利用率、銷售量及市場占有率下降而造成實質損害。事實上,需求下降對歐盟產業之產能、生產量及銷售量造成不利之影響有限。 在歐盟利益方面,在無其他進一步評論下,臨時措施認定時「沒有令人信服之理由認定課徵反傾銷稅將不符合歐盟利益」之結論獲得確認。 在計算足以消除產業損害之損害差額,經考量計算削價之貿易層次調整而予調降,因無其他特別評論,故臨時措施認定之結論獲得確認。確定措施如下: (一)中國大陸個別廠商之傾銷差額為24.6~57.8%,其他合作廠商為41.1%;個別廠商之損害差額為84.4~96.1%,其他合作廠商為86.3%;依據較低稅率原則,應採傾銷差額與損害差額較低者,故採較低之傾銷差額。最後反傾銷措施,個別廠商反傾銷稅率為24.6~57.8%,其他合作廠商反傾銷稅率為41.1%,其他廠商反傾銷稅率為57.8%。 (二)泰國個別廠商之傾銷差額為15.5~50.7%,無其他合作廠商;損害差額為14.9~43.1%,無其他合作廠商;依據較低稅率原則,應採傾銷差額與損害差額較低者,故最後反傾銷措施,個別廠商反傾銷稅率為14.9~15.5%,其他廠商反傾銷稅率為15.5%。 依據臨時規則所課徵之臨時反傾銷稅應予確定徵收,確定反傾銷稅高於臨時稅者,以臨時稅額度為限,不需補繳,臨時稅超過確定反傾銷稅之差額部分應退還。 自印尼傾銷進口之數量已認定並非歐盟產業損害之原因。因此,不須對其採行保護措施並終止對其調查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