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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標題" 中國大陸對自印度及日本進口之吡啶反傾銷調查作出初步肯定認定
案件內容 中國大陸商務部於本(2013)年5月27日公告,對自印度及日本進口之吡啶反傾銷調查初步認定成立。根據中國大陸公布之初步調查結果,調查期間自印度及日本進口之吡啶有傾銷事實,並對其國內產業造成實質損害,且傾銷與實質損害之間具有因果關係。中國大陸商務部決定採用保證金形式實施臨時反傾銷措施,自本年5月28日起,針對自印度及日本進口之涉案產品,依據初步認定計算之傾銷差率即徵收24.6%~57.4%之保證金。各公司徵收的保證金比率如下:印度吉友聯生命科學有限公司24.6%;其他印度公司 57.4%。日本廣榮化學工業株式會社、株式會社大賽璐、新日鐵化學株式會社及其他日本公司均為 47.9%。 本案於2012年9月21日公告展開調查之涉案產品為吡啶,英文名稱Pyridine,是含吡啶環類農藥和醫藥中間體的基礎原料,也是日用化工、飼料、食品添加劑、子午輪胎工業的重要原料,在醫藥和工業領域中可以作為特殊溶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