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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標題" 中國大陸商務部公告對自美國進口排氣量在2.5公升以上之小轎車和越野車的反傾銷及平衡措施新出口商檢討結果
案件內容 中國大陸商務部於本(2013)年7月17日公告對自美國進口排氣量在2.5公升以上之小轎車和越野車的反傾銷及平衡措施新出口商檢討結果,認定自本年7月18日起,對自日產(北美)汽車有限公司(Nissan North America, Inc.)進口涉案產品適用的反傾銷稅稅率調整為3.6%,平衡稅稅率調整為0。 於本案檢討調查期間,有關進口商自2012年10月19日起依公告規定向中國大陸海關提交之保證金,高於本次調查認定之反傾銷稅和平衡稅和與之相應的進口環節增值稅的部分,予以退還,少徵部分不再徵收。 本案係緣於中國大陸商務部2011年12月14日決定對自美國進口排氣量在2.5公升以上之小轎車和越野車課徵為期2年之反傾銷稅及平衡稅。2012年9月3日,日產(北美)汽車有限公司提出新出口商檢討申請。商務部檢討後,認為該公司具備新出口商資格的初步證據,符合中國大陸「反傾銷條例」第47條及「反補貼條例」第42條規定,爰自2012年10月18日起對該進口涉案產品的反傾銷及平衡稅措施進行新出口商檢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