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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標題" 歐盟接受中國大陸矽晶太陽光電模組及其關鍵零件生產商價格具結
案件內容 歐盟於本(2013)年8月2日以歐盟執委會決議(2013/423/EU),公告歐盟接受中國大陸矽晶太陽光電模組及其關鍵零件(crystalline silicon photovoltaic modules and key components)生產商價格具結之決定,另於同日以第748/2013號執委會規章,公告因接受價格具結之需要,爰技術性修正本年6月5日公告有關課徵臨時反傾銷稅之第513/2013號執委會規章,均自本年8月6日起正式生效。 前揭反傾銷案課徵臨時反傾銷稅後,許多合作之出口廠商(包括其位於中國大陸及歐盟之相關聯公司)及中國大陸機電產品進出口商會(China Chember of Commerce for Import and Export of Machinery and Electric Products, 簡稱CCCME)依據歐盟反傾銷基本規章第8(1)條向歐盟執委會提出聯合之價格具結。該具結亦為中國大陸政府當局所支持。 歐盟執委會接受前揭出口商提出之價格具結係經過如下之評估: 1. 檢視提交價格具結時與作出課徵臨時反傾銷稅之資料調查期間兩者間市場情況之變化。所觀察到的變化係與歐盟市場價格水準與消費量兩者皆下跌相關,並與調查時所建立及分析之許多經濟因素連結。 2. 價格具結中價格水準之變動得以指數化的方法處理,即將最低進口價格與引用公認之公開可得資料來源之原物料價格予以連結作成指數。然而,本案原物料價格與最終產品價格間並無建立可信賴指數之關聯性。為處理價格水準的變動,必須使用其他方法,並以專精此產業部門及具代表性及公開可得的資料庫(如Bloomberg及pvXchange)之價格報告作為參考。 3. 為確保價格具結之可行性,中國大陸出口商提出一份聯合價格具結申請,針對太陽能光電模組及各個關鍵零件(即電池及晶片)各提一個最低進口價格。 4. 此外,為降低公司多行銷通路之風險及有效監測參與具結出口商之數量,中國大陸出口商保證價格具結進口數量將維持在約相當於該等廠商目前在歐盟市場銷售實績之年度數量水準。 5. 為評估出口商所提之價格具結是否能消除傾銷所造成的損害效果。執委會已特別分析目前之出口價格及臨時反傾銷稅之水準。基此分析,認定此項價格具結消除傾銷造成之損害效果。 6. 消除傾銷造成之損害效果除可藉由針對年度數量範圍內進口產品給予價格具結,另外可對高於此年度進口量之進口產品課徵從價之臨時反傾銷稅。 7. CCCME亦將定期提供歐盟執委會有關該等聯合價格具結公司對歐盟銷售之詳細資訊,俾讓歐盟執委會有效監測。由於CCCME之積極角色、中國大陸政府當局之支持及年度進口量形式之安全網,執委會認為規避風險相當有限,且考量確保提供歐盟市場所需供應之重要性高於該項風險。 歐盟執委會已就本案提出之價格具結通知利害關係人進行評論,考量無利害關係人提出任何評論,於是接受出口商所提之價格具結。歐盟執委會並已通知聯合具結之公司及CCCME有關接受價格具結申請所依據之重要事實、考量因素及應盡義務。 為使歐盟執委會有效監測價格具結之履行,當進口商向海關當局提出進口貨物自由流通之請求,可豁免反傾銷稅係基於如下條件: 1. 提出由前揭決議之附錄所列名公司開立之商業發票及由CCCME簽發之證明,前述2項文件內容至少包含第748/2013號執委會規章增補第513/2013號規章之附錄2及3所列之項目。 2. 進口產品具備如下事實:由前揭決議之附錄列名公司所直接生產、出貨及開立發票,銷售給前揭決議之附錄所列名之歐盟關聯公司,或是第1次轉售獨立客戶,後二者作為進口商並為歐盟內自由流通貨物申請清關。 3. 通關申報之產品具備與發票內產品描述精確符合之事實。 若無法提交上述發票及證明,或發票及證明與提交給海關的產品不符,或提出之商業發票內容至少包含第513/2013規章之附錄4所列之項目,則須支付適當比率之臨時反傾銷稅。 然而,依據歐盟反傾銷基本規章第8(9)條規定,若執委會在指出違規之特別交易後撤銷其所接受之具結,及聲明相關價格具結之發票無效,進口商在海關收受貨物進口流通清關申請時即產生在海關繳交臨時稅之負債。 進口商應注意,如同正常的貿易風險,即使其直接或間接購買來源生產商之價格具結為執委會所接受,在海關收受進口貨物豁免臨時反傾銷稅自由流通之清關申請時仍可能在海關產生稅負負債。 根據歐盟反傾銷基本規章第14(7)條,海關當局一旦發現違反價格具結應立即通知執委會。當價格具結的廠商違反或撤銷價格具結或執委會撤銷其接受之價格具結,則依據基本規章第8(9)條應自動適用臨時反傾銷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