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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標題" 中國大陸公告對自印尼及泰國進口核苷酸類食品添加劑課徵反傾銷稅案之情勢變更檢討結果
案件內容 中國大陸商務部於本(2013)年8月6日公告對自印尼及泰國進口核苷酸類食品添加劑反傾銷措施之情勢變更檢討調查結果,經裁定自本年8月7日起所適用之反傾銷稅稅率調整如下:印尼:希傑集團原為6.3%、麒麟味元食品公司原為6.9%均調整為93.6%;泰國味之素(泰國)股份有限公司原為4.8%調整為9.9%。 本案涉案產品與原案相同,即核苷酸類食品添加劑,包括3種產品,即5'-肌苷酸二鈉、5'-鳥苷酸二鈉和呈味核苷酸二鈉,分別可簡稱為IMP、GMP和I加G ;英文名稱分別為Disodium 5'-Inosinate、Disodium 5'-Guanylate和Disodium 5'-Ribonucleotide。惟涉案產品不包括同屬於核苷酸類的腺苷酸(5’-AMP)、胞苷酸(5’-CMP)、尿苷酸(5’-UMP)及三磷酸腺苷(ATP)等核酸類產品。主要用途為食品增鮮劑,用於味精、雞精、醬油等調味品中以提高鮮度。 本案緣於商務部決定自2010年9月24日起對自印尼及泰國進口核苷酸類食品添加劑課徵反傾銷稅,廣東肇慶星湖生物股份有限公司於2012年9月25日向商務部提出情勢變更檢討之申請,主張印尼希傑集團、麒麟味元食品公司和泰國味之素(泰國)股份有限公司出口至中國大陸核苷酸類食品添加劑的傾銷幅度加大,超出該3家涉案公司適用之反傾銷稅稅率;商務部審查申請書後,決定自2012年10月29日起對上開3家涉案公司所適用之反傾銷稅稅率展開情勢變更檢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