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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標題" 中國大陸公告對自馬來西亞、新加坡及印尼進口丙烯酸酯反傾銷措施將屆期
案件內容 中國大陸商務部於本(2013)年10月8日公告對自馬來西亞、新加坡及印尼進口丙烯酸酯反傾銷措施將屆期。 本案緣於2009年4月9日中國大陸公告對自馬來西亞、新加坡及印尼進口丙烯酸酯課徵為期5年之反傾銷稅,該反傾銷措施將於2014年4月9日屆期。自屆期公告發布之日起,國內產業或代表國內產業的自然人、法人或有關組織可在該反傾銷措施屆期60天前,以書面形式向商務部提出落日檢討申請。 如國內產業或代表國內產業的自然人、法人或有關組織未於規定期間提出落日檢討申請,商務部也未主動展開落日檢討,則上開反傾銷措施將於2014年4月9日屆期而終止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