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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標題" 歐盟對自阿根廷及印尼進口之生質柴油課徵確定反傾銷稅
案件內容 歐盟於2013年11月26日發布公告對自阿根廷及印尼進口之生質柴油(biodiesel)課徵為期5年之確定反傾銷稅。本案於2013年5月28日起課徵臨時反傾銷稅。 關於歐盟執委會之調查報告茲摘錄重點如下: 一、涉案產品與同類貨物之定義:印尼之生質柴油是由棕櫚油提煉出之棕櫚油甲基酯(palm methyl ester,簡稱PME),阿根廷由大豆油提煉出之大豆甲基酯(soybean methyl ester,簡稱SME),歐盟主要是油菜籽甲基酯(rapeseed methyl ester,簡稱RME)及混合其他飼料(包括廢油及初榨油)而成之生質柴油。本案採行臨時措施後,進口商主張自印尼進口之PKE(palm kernel oil fatty acid methyl ester,簡稱PKE)最終用途不是燃料,而是加工為不飽和脂肪酒精,要求適用最終用途救濟(End Use Relief)或自涉案產品中排除。歐盟產業界持反對意見,執委會經審酌各方評論後決定:PKE雖非燃油用途,然而基於其物理特性仍可當成生質柴油使用,爰對進口PKE不適用最終用途救濟且列入涉案產品範圍。初步調查報告之涉案產品與同類貨物予以確認。 二、傾銷差率:調查結果請見六、確定之反傾銷措施。 三、產業損害: (一)歐盟產業:最後調查確認其中3家國內生產廠商因自涉案國涉案廠商進口之生質柴油數量較於歐盟內部生產數量更多,故自歐盟產業中予以剔除;另2家國內生產廠商於調查期間並未生產,亦自歐盟產業中剔除;此外,其他公司自定義之歐盟產業中排除之主張,歐盟執委會以下列理由駁回請求, 1:該等公司在歐盟市場內開放彼此競爭相同的消費者,因此顯示不論是其他公司與阿根廷出口商或與歐盟生產商之間的關係並不影響商業競爭的實務。 2:該等公司之主要利潤中心在歐盟之內,尤其是生產及有關銷售與研究活動方面。這種關係無法導向該等公司可自歐盟產業定義中排除之結論。 (二)涉案進口產品對歐盟產業之影響: 1.歐盟同類產品之生產商:調查發現共254家,排除3家歐盟公司以自涉案國進口涉案產品為主業,排除2家歐盟公司於調查期間未生產同類產品,其餘之249家即為定義之歐盟產業。 2.調查期間生產量:約為9,052,871公噸,本案調查資料係抽樣調查而得,抽樣之8家歐盟生產商產量占歐盟同類產品總生產量之27%,故具代表性。 3.對涉案產品之需求量:小幅修正2009年之需求量,然而IP(資料調查期間)之需求趨勢維持與初步調查相同,於2009年至IP僅增加5%。利害關係人指稱印尼涉案產品之進口數量較初步調查階段表列印尼進口數量低許多。涉案國進口量於初步調查階段採歐盟資料庫之統計資料,並經仔細查證且與印尼出口商所提供資料一致。因該涉案產品屬於新產品且海關進口稅號曾有變更,因此從歐盟資料庫選取時,必須使用當時之稅號,此項原因可以解釋何以利害關係人選取的資料並不完整且低於表列之進口量。由於小幅修正2009年需求量,阿根廷進口品之市場占有率由7.6 %修正增加為7.7%,印尼進口品之市場占有率維持不變,因此並不會改變資料的趨勢與結論。 4.低價銷售:初步調查之銷價計算係使用抽樣廠商之資料,歐盟生產商進口涉案產品再銷售至歐盟內部之部分予以扣除不計。利害關係人指出本案使用冷濾點(Cold Filter Plugging Point,簡稱CFPP)之價格比較方法與之前對美國生質柴油案基於飼料油的比較方法不同。歐盟之RME係混合多種飼料作物生產之生質柴油,不似阿根廷之SME與印尼之PME為由單一飼料作物所生產之生質柴油。此外,因為印尼進口之PME之CFPP為13以上,爰以歐盟產業銷售CFPP 13價格與銷售CFPP 0價格之價差予以調整,以利與在歐盟內生產與混合之CFPP 0產品相比較。經調整後維持與初步調查相同之削價競爭趨勢。 (三)總體經濟指標:在最後調查階段,調整調查考量期間之產能為遞減因初步調查階段,未將不能供生產使用之產能予以扣除,產量約略維持,因此產能利用率於初步調查階段被低估,經調整後自2010年開始超過50%,有逐年遞增趨勢。初步調查有關其他指標如銷售數量、市場占有率、成長率、就業人口、生產力、傾銷差額及對國內產業之影響非可忽略等分析予以確認。 (四)個體經濟指標:初步調查階段之分析予以確認,平均單位售價、單位生產成本、薪資成本均呈現遞增趨勢,且售價之漲幅無法彌補生產成本之增加幅度。由於涉案國印尼及阿根廷之出口稅制度,使原料之進口變得不經濟,歐盟國內產業為降低成本則自涉案國進口混合完成之生質柴油。存貨量呈現遞增趨勢,增加近40%。利潤率下降,投資降低,投資報酬率下降,2010年起利潤由正值轉為負值,且虧損不斷擴大。 (五)產業損害之結論:有利害關係人基於自2011年至IP,幾個產業損害指標,如生產量及銷售量已有改善而爭論初步階段產業損害之認定結論,然而該爭論點未能打破在該期間多數產業損害指標惡化之事實。產業損害指標之惡化表現在個體指標,例如進口價格低、生產成本不斷提高,總體經濟指標,如產能降低、存貨增加,與歐盟產業之財務表現相關之損害指標,如獲利及投資等下降。因此初步調查之結論予以確認。 四、因果關係分析 (一)傾銷進口之影響:自調查考量期間開始至IP最後涉案國之進口量增加約48%,阿根廷進口價格與歐盟產品呈削價競爭,使歐盟產品無法提高售價。 (二)傾銷以外其他因素之影響: 1.第三國進口:未收到任何評論,因此初步調查有關第三國進口對國內產業損害之影響甚微之結論予以確認。 2.自涉案國之非傾銷進口:無自涉案國進口之非傾銷涉案產品,因此初步調查之結論予以確認。 3.其他歐盟生產者:未收到任何評論,因此初步調查有關被排除於歐盟國內產業定義之外之其他歐盟產商相當少及其少量進口非國內產業損害之原因之結論予以確認。 4.歐盟產業之進口:歐盟產業在資料考量期間自涉案國進口涉案產品,於IP進口量高達涉案產品總進口量之60%,有利害關係人指稱該進口量非基於自我防衛,而是審慎成熟的長期策略之一部分,亦指稱進口大豆油至歐盟境內加工混合成為生質柴油,在經濟上並非合理,在阿根廷境內處理大豆油並進口加工後之生質柴油,在經濟上才合理。歐盟執委會駁回該主張,表示如係長期策略,則歐盟國內產業對該等進口涉案產品提出反傾銷調查申請勢必不合理且不合邏輯。一進口商主張基於自我防衛之進口為長期策略,歐盟執委會以未提出證據以證明該主張而予以駁回,其亦主張歐盟產業市場占有率應將為自我防衛所進口之數量納入,被駁回,理由為:市場占有率之計算應反映歐盟產業生產之銷售情形,而非其貿易活動。歐盟產業已顯示自阿根廷進口大豆油及自印尼進口棕櫚油加工混合製成生質柴油經濟可行。唯有在出口稅率不同造成生質柴油出口價格較原料出口價格便宜之扭曲效果產生時,進口該加工產品才會有經濟上的合理性。針對歐盟產業之進口未收到任何其他評論,故確認初步調查歐盟產業自涉案國進口涉案產品之結論。 5.歐盟產業之產能:一利害關係人針對初步調查資料指稱歐盟產業在IP即使無任何涉案產品進口,其產能利用率僅53%,另指稱調查考量期間之產能擴充導致同期間之產能利用率下降,然而該利害關係人並未提供任何證據證實其指稱之偏低的產能利用率導致國內產業損害,以切斷涉案產品傾銷進口與歐盟產業惡化之因果關係連結。且固定成本僅占總生產成本之一小部分(約5%),說明低產能利用率僅為產業損害眾因素之一,而非決定性之因素。並且,低的產能利用率的原因之ㄧ係由於特殊的市場狀況,致歐盟產業需進口製成品。此外,依據最後調查階段產能及產能利用率之修正資料顯示,資料考量期間歐盟產業降低產能,提高產能利用率由46%增加至55%,顯示歐盟產業之產能利用率在無傾銷進口時,會較上述之53%更高。 許多利害關係人對於低的產能利用率並非造成歐盟產業損害之決定性因素之調查結論抱持懷疑的態度,並主張生質柴油產業之固定成本高於前述所稱微小之比例,然而其未提供任何證據,故其主張被駁回。無論如何,固定生產成本與產能利用率均無任何關連。依據本案抽樣的生產廠商資料,在IP期間固定生產成本占總生產成本之比率為3%~10%。亦有指稱歐盟產業產能過剩,即使無涉案產品傾銷進口時亦能未獲利,然而其未提供任何證據證實其主張,且事實上歐盟產業於2009年以低的產能利用率仍能獲利,此顯示如無涉案產品傾銷進口,其獲利將會更高。 最後有指稱在調查資料考量期間各生產廠商提高生質柴油產能是不負責任的企業決策,然而其未提供任何證據證實其主張,且事實上某些廠商面臨涉案國之涉案產品進 美國ITC公告對自中國大陸、德國、日本、韓國、瑞典及台灣進口之非方向性電磁鋼片產品作成產業損害初步之肯定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