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lumn value
"案件標題" 中國大陸對自日本、新加坡、韓國和台灣進口之丙酮課徵反傾銷稅落日檢討案作成肯定認定
案件內容 中國大陸商務部於本(2014)年6月6日發布公告,決定自本年6月8日起,繼續對自日本、新加坡、韓國和台灣進口之丙酮課徵反傾銷稅,實施期限為5年。 本案涉案產品與原反傾銷案相同,即丙酮(又稱二甲基甲酮,簡稱二甲酮,或稱醋酮、木酮),英文名稱為acetone,dimethyl ketone或2-propanone。丙酮主要用於製造雙酚A、甲基丙烯酸甲酯(MMA)、丙酮氰醇、甲基異丁基酮等產品,同時可作為有機溶劑,及應用於醫藥、油漆、塑膠、火藥、樹脂、橡膠、照相軟片等行業。 本案係緣於2008年6月9日中國大陸商務部對自日本、新加坡、韓國和台灣進口之丙酮課徵為期5年之反傾銷稅,並自2013年6月8起進行落日檢討。本次落日檢討期間,長春人造樹脂廠股份有限公司繼續簽訂價格具結協議,並自本年6月8日起生效,實施期限為5年。本年6月6日公布落日檢討之認定:如果終止原反傾銷措施,自日本、新加坡、韓國和台灣進口之丙酮對中國大陸之傾銷可能繼續發生,且對中國大陸國內產業造成之損害可能再度發生。